關於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幾點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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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午安

小弟最近研讀到有關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主題,小弟想到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以容貌、身材、

性別、年齡等因素歧視求職者,所以現在的徵人廣告不得

出現法規中的禁止事項,否則會被主管機關依法開罰。

關於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依小弟的理解,就是以法律防止

私法侵害他人基本權的情況發生,是對私法的一種限制,

目的是保障基本權。

在基於這樣的概念下,小弟有幾點疑問,還請大大不吝嗇

指教:

一、請問是否有學者或學派是對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持反對

意見(論點)的?或否定其存在的?

二、承第一點,請問肯定或支持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論點

是否為現今學術思想主流(以台灣而論)?

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否有合憲性問題?因憲法本文沒

有關於此的相關保障條文,若是釋憲的話,現行法規是否

有違憲可能?

(關於違憲問題,這當然要看大法官的想法,不過以釋憲

趨勢來看,大法官是對基本權採擴充的立場,故小弟認為

違憲機率很小)

四、請問基本權與私法間的衝突,是否應明文寫入憲法規

定為宜?而不只是在法律層級做規範?

(小弟為法學門外漢,一點粗淺問題,還望大大們多多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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