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跟乙租了房子,租了5年,但是發生終止權的構成要件事實,
甲在之前已經預付了這個月租金,房東乙卻行使終止權終止契約
那甲該怎麼主張?
是用不當得利嗎?但是終止不是向後失效,甲所為給付應該在未失效之時的給付
符合「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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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之前已經預付了這個月租金,房東乙卻行使終止權終止契約
那甲該怎麼主張?
是用不當得利嗎?但是終止不是向後失效,甲所為給付應該在未失效之時的給付
符合「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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