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執行費用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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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教一個強制執行的問題

若持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亦已聲請強制執行扣薪

法院已發薪資移轉命令並發還本票原本及本票裁定

則:

1.移轉命令所示債權金額部分為本金、利息及聲請程序費用及聲請執行費用,

現在發現當初有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的查詢費及登報費用,那麼這部分

應該可以要求債務人負擔之執行費用要怎麼向法院聲請追加呢?是具狀聲請

追加嗎?要附上本票正本及執行名義嗎(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

2.另外就是,發給移轉命令後,辦理強執注意事項及實務認為,案件可報結但

執行程序未終結,那麼是否代表本票債權的時效仍處於中斷中?何時算是中

斷事由中止重行起算時效呢?(強執115-1 II但書:「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

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

聲請繼續執行,免徵執行費。」則移轉命令失效時是否代表此時執行程序都

尚未終結,僅於再次查詢債務人財產後無可供執行財產,而向法院聲請發給

債權憑證後,執行程序始為終結,重行起算五年時效?)

以上兩點問題,煩請版上先進給予指導,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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