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志願役退場機制問題 - 法律
By Frederic
at 2010-02-12T00:00
at 2010-02-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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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好我是去年當的兵 因為被琥爛了 所以才簽了
想問的是 1退場機制到底開始實施了沒 如何申請 辦理時間要多久
2我是去年6月生效的那到底要不要有賠償的問題
3我是ˋ今年3月18就滿一年了那再18號以後辦理退伍 是否還要再當完義務役的役期
我也有聽人家說過退場機制 不過有的單位知道可是我們單位卻沒人知道
就是以上這些問題
想問的是 1退場機制到底開始實施了沒 如何申請 辦理時間要多久
2我是去年6月生效的那到底要不要有賠償的問題
3我是ˋ今年3月18就滿一年了那再18號以後辦理退伍 是否還要再當完義務役的役期
我也有聽人家說過退場機制 不過有的單位知道可是我們單位卻沒人知道
就是以上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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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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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0-02-16T08:12
at 2010-02-16T08:1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且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
少年限者,應予賠償:
一、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二、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處分。
三、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因其他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
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或在營常備兵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時,應填具志願
書(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所定之最
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保證志
願士兵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責賠償。
前項志願書及保證書應載明發生賠償義務時,自願接受執行之意旨,分別
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及由核定志願士兵起役之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
關)永久保存。
第 3 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合稱
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
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待遇(本俸、加給)。
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第 4 條 依前條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
繳之。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
償金額。
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得敘明理由,向權責機關申請分期賠償;其
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最多不得逾二十四期。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其未到
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依前項規定追繳之。
二、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
交。
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者,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
校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第 5 條 依本辦法追繳之賠償金額,應解繳國庫。
第 6 條 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
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
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
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三、死亡。
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以一次為
限,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有問題再問吧
或者寫信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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