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被灌上猥褻罪!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問一些真的懂這些法律以及一些可以用哪些”法”保護自己全益的事情~~能耐性看我以下篇文者我會很謝謝您也感謝您為我解惑事情發生是這樣的在2010上半年期間我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小六的女生互加”即時通”後我們並沒有太大的互動而在2010下半計年也許是自己之後也有在去教會關係或一些人生新想法的成長自己開始會偶爾傳些關心人的簡訊給手機的朋友偶爾當然也包括那網路那位女生但她大多數不太會回我~而我傳的內容大致都是:晚餐時間

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12-23
你好,我是兔子,以下是小女淺見,提供給你作參考: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罪的猥褻行為,是法律上在基於對幼年人的強行保護,所以只要你在不違反女方其意願之情況下,以和平之手段而為猥褻之行為(如愛撫、摸對方之性器等等),則始足當之。但依上述版主之說明,版主有可能觸犯的是刑責更為嚴厲的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Lily avatarLily2011-12-24
你有罪指控是事實所犯之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因此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給付給了當事人和解金,最多是法官仍會依照你犯罪後頗有悔意的態度,來酌量減輕刑罰可能也不會。你別提欺騙情感劈腿悔不當初享受幼齒性愛不論誰主動都一樣台灣司法裁判正確率70.96%全民推動陪審團制度,遏止寡頭政治,救台灣除非台灣是陪審團制度,一切無法改善http://tw.myblog.yahoo.com/jw!zIcVgf2GHxn6vu2VhC6P...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1-12-24
很明顯的是原PO被仙人跳了...對方家裡缺錢要小女孩這麼做的ㄧ個正常的父母未成年女兒被侵犯會要對方拿錢了事不覺得怪嗎?疑點太多了1.先不不理你突然又打給你說他要做愛2.而且又讓他父親知道3.只要拿錢就可以和解似乎錢比女兒重要...
Lauren avatarLauren2011-12-21
猥褻罪不是『大法官釋字四零七號解釋可為參考。該解釋對猥褻下定義: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一來我沒讓女方有感到羞恥或厭惡感二來我們在密室裡也不是在外面應該沒什麼風化問題我不知我是不是還要被判什麼罪?==普通一般人不是指對方2011-12-2200:05:08補充:二來我們在密室裡也不是在外面應該沒什麼風化問題我不
Zora avatarZora2011-12-25
滿十六歲是法律界定的標準與未成年之兩願性行為可能觸犯之法律一覽表年齡自願性交性交易罰則中華民國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8-20無無16-18無第22條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14-16第227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14以下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
Callum avatarCallum2011-12-25
你好就你的問題回答如下基本上這案子已經不建議再去抗辯什麼了應該要做的就是與被害人家屬協商就算是對方願意和解檢察官或法官可能也不見得願意讓你緩起訴或是緩刑更不用說是沒和解如果覺得對方金錢過高除了表示自己經濟有困難外要在開庭時表示悔意跟誠意否則最後判下來是會有前科的以上建議如有問題可來信或至部落格留言陳政宏律師...
Andrew avatarAndrew2011-12-24
<>**就算是性行為,重點在於你有沒有承認,如果沒承認,想打無罪,那就去請律師,如果你己承認,就不用請律師了,錢省起來先賠對方家長,先和解換取較輕的刑責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1-12-21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電視新聞天天都在報那種行為是"犯法"的!!還是講不聽.....請自哀吧....建議您~縣政府裡都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律師~去那詢問吧....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1-12-24
建議你花錢請律師~有律師以其專業幫你抽絲剝繭對你比較有解套的空間!但是要到完全無罪應該不容易!因為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是事實!所謂性行為的定義包含了用手插入女方性器官或以生殖器插入口中都算!並非侷限在於有以生殖器插入對方生殖器才算,這部分在刑法第10條有說明到~
Megan avatarMegan2011-12-23
目前現有的規定基本上對您的情形都是屬於一種限制,真正能對您有幫助的反而是事實或真相,如尚有疑問,歡迎來信討論^^
Ingrid avatarIngrid2011-12-24
我當過警察常承辦這樣的案子雖為女方合誘但你在主觀上已知道女方未滿16歲並非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故對於女方提出性行為本應知道不可為應注意卻未能注意對方未滿16歲故已構成準強姦罪的要件但係因女方自願提出並非強制行為在審理上應不會構成強制罪但還是要民事和解不然刑事會更重再去確認一點行為時女方是否已滿14歲未滿的話你的最更重爭辯並不能免刑最多減刑和解後坦承可能可換取緩刑之機會這才是最好的結果2011-12-2708:37:11補充:你和
Jacky avatarJacky2011-12-22
說穿了未滿16歲無行為能力你扯一大堆只是為了私慾而開脫憲法保障人權不是只有"你"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