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合約到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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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6個月沒付租金合約上寫兩個月沒繳房租可以請他離開但是他積欠6個月離合約還有8個月因為他沒沒付租金還想開店這是否有達到侵占罪能不能告他因為合約已經過了有發存證性函給他還有發訊息給他請他搬走不然一切物品以廢棄論不得異議因為租金積欠15萬又故意不環還說要給我死4月25號以報案告他恐嚇存證性函3/16寄4/1發訊通知他(因為他電話都故意不接)房租合約4月2號到期拖到20幾號還不搬走我門就把所有東西都猜除了他他4月26號去報案說我門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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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avatarEmma2011-04-29
只要租金超過二個沒有給就可以解約,但前提要催告相當期限依民法440條第二項。再者真的不付金就給他來給445條留置權啊,請當地里長做見證或是警察具有公權力者或是法院等要求他人一定行為,要求租金民法446規定。再者你告他侵占是不成立的因為構成要件不符,然這是民事問題非刑事問題。此間不管你還是新房客都沒有拆除他人之物之權利都具民法侵權行為,但不構成刑320竊盜罪因要件不符但有354毀損罪之適用餘地。但我覺得處理應該要清除之
Andy avatarAndy2011-04-30
1.合約到期當日及隔日沒有立刻請求里長見證,報警來處理.任由他一直住下去,他不回覆你,你也沒有立刻處理(報警前來處理)表示默認同意無約讓他居住下去,這樣就麻煩了,除非他甘願搬走,否則是趕不動他.2.雖然他沒付房租,你沒有進行應做的法律行為前,房屋使用權還是屬於房客的,房東是不能任意進入.(這點大部分房東都以為房屋是自己的,想怎樣就怎樣,這想法是錯誤的.)3.房屋出租關係到兩造的權益,所以房東與房客都需依法行事,所以租賃合約還是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