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相對人即債務人乙欄寫:王大明即統一商行
結果法院裁定寫:債務人統一商行,法定代理人:王大明
為免國稅局因債務人係統一商行而非王大明,而不准調查王大明的財產,
所以聲請法院更正,結果法院駁回聲請~
於是拿支付命令去向國稅局聲請調查王大明的財產,結果還是不行
因為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是統一商行~只能調統一商行的,而不能調王大明的~
如果支命命令是寫:王大明即統一商行,則可以聲請調查王大明的財產~
商行與負責人是同一人格,照理國稅局應該允許~
現在到底是法院有理還是國稅局有理呢~
還是重新聲請支付命令比較快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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