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迫離職的存證信函該如何撰寫?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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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說明:

本人日前任職於專利商標事務所,公司於2009年7月28日告知要我於2009年7月29日離職

於2009年7月29日當天下午離職前,我要求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同時要求資遣費跟20天

的預告工資,公司說要我先遞交離職簽呈才同意開立離職證明書給我,且不願支付資遣費

和20天的預告工資,當天下午協議不成,公司說那我2009年7月30日當天在去協商,同時告

知我實際工作天還是只有到2009年7月29日,明天來只是協商!

於2009年7月30日當天我提前到公司準備打卡作紀錄,因為截至目前並無確切離職日,

所以想說做個紀錄,結果發現公司將我的上班卡收走了,不讓我作紀錄,後來協商還是沒有

結果,協商結束前我刻意問說"因為我沒有確切離職日,所以我明天還是要來上班囉?",

公司說:隨便你,反正從今天開始到勞工局協商日期間,公司將以曠職論!!

後來,我馬上到勞工局申請協商,並於內容註記"1.非自願性離職 2.公司未於20日前告知

離職 3.公司揚言自2009年7月30日起以曠職處理",原本以為這樣公司就無法以曠職來論!

後來我今天上網查詢,發現人家建議說還是需要寄發存證信函比較有保障!


茲請教各位先進,這樣的存證信函該如何撰寫? 特此先行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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