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智慧財產權DRM保護的問題 - 法律
By Kumar
at 2009-10-23T16:28
at 2009-10-23T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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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了一位政大李教授的演講
李教授說 移除DRM保護有刑事責任
關於這點我覺得蠻納悶的 問了一位保智也是一樣的答案
所以想來請教大家一下
1. 關於著作權法80-2第一項我找不到刑事上的法律效果,只有找到民事上的法律效果
民事的侵權責任有加了 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 這個要件 感覺就合理多了
那刑事責任是規定在哪條呢?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 90-3 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第 9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2. 單純移除DRM就要負擔刑事責任的話 愚見以為 實在是相當不合理
例子一:使用者某甲擁有正版音樂光碟 將其重製成mp3自用 可因為合理使用阻卻違法
卻因為著作權人將原本合法使用的音樂檔 加上DRM保護 以至於使用者要合理使用時
得先移除DRM保護(例二)
例一與例二都是從事相同目的
而例一立法者不處罰原因 愚見以為 是無侵害法益
或是立法者亦想保護某甲合理使用的權利
可是相同目的 換到例二卻不保護了
如此一來 會有許多奇怪的事情發生
例如:鼓勵著作權人都加DRM保護 資訊傳播更加困難
單純移除DRM動作並還未有法益侵害 因此立法者應是用危險犯概念去立法
只要對於著作權有危險 就提早處罰
那XP是不是也構成了危險? 使用者有可能拿作業系統來作重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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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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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9-10-24T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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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0-27T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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