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智慧財產權DRM保護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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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了一位政大李教授的演講
李教授說 移除DRM保護有刑事責任
關於這點我覺得蠻納悶的 問了一位保智也是一樣的答案
所以想來請教大家一下

1. 關於著作權法80-2第一項我找不到刑事上的法律效果,只有找到民事上的法律效果
民事的侵權責任有加了 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 這個要件 感覺就合理多了
那刑事責任是規定在哪條呢?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 90-3 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第 9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2. 單純移除DRM就要負擔刑事責任的話 愚見以為 實在是相當不合理
例子一:使用者某甲擁有正版音樂光碟 將其重製成mp3自用 可因為合理使用阻卻違法
卻因為著作權人將原本合法使用的音樂檔 加上DRM保護 以至於使用者要合理使用時
得先移除DRM保護(例二)
例一與例二都是從事相同目的
而例一立法者不處罰原因 愚見以為 是無侵害法益
或是立法者亦想保護某甲合理使用的權利
可是相同目的 換到例二卻不保護了

如此一來 會有許多奇怪的事情發生

例如:鼓勵著作權人都加DRM保護 資訊傳播更加困難
單純移除DRM動作並還未有法益侵害 因此立法者應是用危險犯概念去立法
只要對於著作權有危險 就提早處罰
那XP是不是也構成了危險? 使用者有可能拿作業系統來作重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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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09-10-24
想進一步知道李大師的立論基礎和說法...
Zanna avatarZanna2009-10-27
如果我沒記錯(有點懶得翻筆記和書),台大謝老師是說否.
Harry avatarHarry2009-10-31
這是指個人去破解或移除的情況,80-2並不包括個人破解.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9-11-01
應該說第80-2II,96-1又是刑罰,不能擴張80-2II的文義.
Agnes avatarAgnes2009-11-02
印象中這還是他的期末考題,判斷哪種程度的破解有刑事責任.
Yuri avatarYuri2009-11-03
感謝E大解答
Edith avatarEdith2009-11-05
致著作權人損害 有特別意義嗎? 不是本來就要有損害才能告侵
權?
Susan avatarSusan2009-11-07
我的意思是 要損賠本來就要有損害 致生損害是否為贅文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09-11-11
或僅為確認規定
Xanthe avatarXanthe2009-11-15
還是限縮損害範圍 為著作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