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經本人同意將信件給他人看的民刑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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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始末:有一個網友先寫信至我信箱,先說明要我信任他,然後寫信詢問我未來要提告的官司有哪些人,隨後本人因相信此人..所以回信告知所要提告的內容和所要提告的人有哪些。未料,事先這個人未取得本人同意,竟將自己信箱的帳號密碼提供給自己的好友登入,去閱讀本人寫給他的郵件!!事後這個人也坦承確實自己有提供自己的信箱帳號和密碼供他的友人觀看。以上言論,本人皆有搜證,證實他自己也曾經把自己帳號密碼提供給友人,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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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 avatarLinda2010-09-06
答:刑事責任依刑法第358條之立法理由觀之:(一)鑒於對無故侵入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二)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故本條雖為保護個人法益(因需告訴乃論),實則亦隱有保護社會法益之意涵。易言之,立法者擬制了一個社會現象,於該社會現象中社會大眾對於登入控制機制有絕對的依賴,並要求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9-03
大師的意思是不是,回覆者說明的法條,固然是有存在的事實,但是在法條成立之前,發信人及收信人之間,是否有訂定守密之條件或義務呢?如果沒有利定,則此刑358條的條文,立定的基礎訂立是在入侵"他人"電腦。而非收發信件,登入帳號固然有疑,但法條上是不見得成立的是嗎?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9-06
不知此處的發信人及收信人間,是否有法令及契約有守秘密之義務存在?
Joe avatarJoe2010-09-03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