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毒樹果實理論~~ - 法律
By Hedy
at 2010-05-21T04:40
at 2010-05-21T04: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 今天聽館前路某講師:
: 我國實務不採毒樹果實理論...,而適用158-4權衡
: ==================================================================
: 例:
: 不法取得A證────────────────→合法程序之B證
: 詐欺取得之自白 合法搜索物證
: 如果不採毒樹果實,B證是合法程序取得,應該根本不會進入158-4的權衡
: 如果按照該講師所說,實務是用158-4權衡,那麼,前提是B證必須是違反
: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這時,B證的不法性質如何推導出呢?
: 個人以為,並不是不採毒樹果實理論,而是非如美國法所採取的絕對排除
: 效力,亦即,在我國原則上相對排除的情況下,毒樹果實之衍生證據,並
: 非158-4所指『除法律另有規定』(例如158-3,該條之不得作為證據,應為
: 絕對排除)之情形,因此由158-4權衡判斷是否排除。
: 97台上5804所謂:
: ............又我國刑事證據法則不採毒樹果
: 實理論,而係以權衡理論之相對排除為原則。
: ================================================================
: 論理上不無疑問,如前述,若不採毒樹果實或德派所謂放射效力,則衍生
: 證據則不能以違法取證論,既非違法取證,即無權衡之必要,可徑為審判
: 之依據。
: 職是之故,敝人認為,歧異點在於毒樹果實所導向的效果是
: 1.絕對排除----------美國法
: 2.相對排除----------我國法
: 而非謂我國不採毒樹果實理論
: 請各位大老點評點評,如果國考這樣寫,會不會出包啊?
: ==============================================================
補充一下,美國法也非當然排除,基本上仍然承認以下之例外:
(一)善意誠實:司法警察信賴中立治安法庭法官所簽發之搜索票取得之證物(縱搜索票事
後認定無效)
(二)必然取得:無可避免之取得而言
(三)獨立來源:應舉證證據之取得,與先前違法取證無涉
(四)毒素稀釋:放射效力稀釋,不及再衍生之證據
(五)污漬清除:釋後被告自願性承認,則清除先前違法取證之不法
那其實與我國158-4權衡理論有某種程度上之符合,滿認同前篇推文newrulin大的說法的
按96台上664判例:
(上略...)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
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
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
(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
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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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聽館前路某講師:
: 我國實務不採毒樹果實理論...,而適用158-4權衡
: ==================================================================
: 例:
: 不法取得A證────────────────→合法程序之B證
: 詐欺取得之自白 合法搜索物證
: 如果不採毒樹果實,B證是合法程序取得,應該根本不會進入158-4的權衡
: 如果按照該講師所說,實務是用158-4權衡,那麼,前提是B證必須是違反
: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這時,B證的不法性質如何推導出呢?
: 個人以為,並不是不採毒樹果實理論,而是非如美國法所採取的絕對排除
: 效力,亦即,在我國原則上相對排除的情況下,毒樹果實之衍生證據,並
: 非158-4所指『除法律另有規定』(例如158-3,該條之不得作為證據,應為
: 絕對排除)之情形,因此由158-4權衡判斷是否排除。
: 97台上5804所謂:
: ............又我國刑事證據法則不採毒樹果
: 實理論,而係以權衡理論之相對排除為原則。
: ================================================================
: 論理上不無疑問,如前述,若不採毒樹果實或德派所謂放射效力,則衍生
: 證據則不能以違法取證論,既非違法取證,即無權衡之必要,可徑為審判
: 之依據。
: 職是之故,敝人認為,歧異點在於毒樹果實所導向的效果是
: 1.絕對排除----------美國法
: 2.相對排除----------我國法
: 而非謂我國不採毒樹果實理論
: 請各位大老點評點評,如果國考這樣寫,會不會出包啊?
: ==============================================================
補充一下,美國法也非當然排除,基本上仍然承認以下之例外:
(一)善意誠實:司法警察信賴中立治安法庭法官所簽發之搜索票取得之證物(縱搜索票事
後認定無效)
(二)必然取得:無可避免之取得而言
(三)獨立來源:應舉證證據之取得,與先前違法取證無涉
(四)毒素稀釋:放射效力稀釋,不及再衍生之證據
(五)污漬清除:釋後被告自願性承認,則清除先前違法取證之不法
那其實與我國158-4權衡理論有某種程度上之符合,滿認同前篇推文newrulin大的說法的
按96台上664判例:
(上略...)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
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
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
(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
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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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0-05-22T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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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0-05-26T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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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0-05-27T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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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0-05-28T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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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02T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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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10-06-07T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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