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127條之請求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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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好

小弟在2017年5月接受牙醫診所齒列矯正治療

然而因治療需要, 同年5月進行補牙, 費用約4萬新台幣(較高階的材料)



5年後的現在, 齒列矯正仍在持續中

且在整體矯正治療費用已結清情況下(分期)

診所告知我, 發現當初沒有跟我請款

並要求我繳交4萬元的補牙費用 (在5年間沒有發生任何關於此費用的請求)

小弟確定當時是以現金繳交 (無匯款金流紀錄, 也無收據, 這也是苦惱的點)

想請教的是

在民法第127條中寫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https://imgur.com/a/UZYiwkP


在小弟的案例上, 是否可以依此法規來主張診所請求權消滅

而拒絕償付呢?

因為小弟在思考的是

"補牙"這一塊比較偏材料的名詞

是否不被以上第四款的文字所包含 (診費、藥費、報酬、墊款)



還請版上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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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22-04-07
是,已經罹於時效
Harry avatarHarry2022-04-08
可以主張
Oliver avatarOliver2022-04-09
對方應該會以療程持續為由,提出小額訴訟吧
Edith avatarEdith2022-04-09
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