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28條 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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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民法28條中法人對董事或其他具代表權人於職務執行期間為侵權行為
付連帶賠償責任
但我想問
為何該法條下
法人不具舉證免責的資格?
這樣設計是為了避免邏輯上的謬誤
還是另有其他的立法目的
看了王師的民總後還是不太能理解...
感謝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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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7-12-22
https://goo.gl/S5tniG 立法理由參考一下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7-12-23
法人實在說 法人代表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
不能舉證免責是要跟188比較而已 另外民總法人那一節基本上
全部跳過 看公司法就好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7-12-25
法人又不是只有公司...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12-28
代表是很強烈的身分 倘甲代表乙 則甲所做行為"就是"乙的
行為 法人本身不會"做出行為" 行為是人做的 所以代表
Linda avatarLinda2017-12-28
法人的自然人在職務方面的侵權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12-31
要抗辯 直接放在代表法人的自然人的系爭行為非侵權行為
就足夠了 民188的是雇主對雇員職務上所為侵權行為之連帶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8-01-02
雇員不能代表雇主 立法施以連帶責任的基礎並不相同
Puput avatarPuput2018-01-04
28是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188是一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