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的謙抑原則 - 法律
By Kelly
at 2011-09-25T00:00
at 2011-09-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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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是"謙抑原則"?
我是從以下文字敘述中看到的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法時
1.處罰種類相同時:優先以刑事法規處罰之,如刑罰最終未處罰者,仍得依違反行政罰上義務規定裁罰之。-->行政罰之謙抑原則。
Update:
2.處罰種類不同時:得個別罰之
我是從以下文字敘述中看到的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法時
1.處罰種類相同時:優先以刑事法規處罰之,如刑罰最終未處罰者,仍得依違反行政罰上義務規定裁罰之。-->行政罰之謙抑原則。
Update:
2.處罰種類不同時:得個別罰之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Donna
at 2011-09-29T04:59
at 2011-09-29T04:59
謙抑原則是在說刑法吧!!怎會變成行政罰!!
刑法的謙抑性乃是指最後手段性
刑法是個具有嚴苛性,處罰性質的法律,若刑法具有優先性,勢必人人活在恐慌之中,刑法乃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依據刑罰規範者僅能維持最低程度的道德,為依其他法律手段仍未有效防制不法之行為時,始得以刑罰做為該行為之法律效果,而動用刑法,此為刑法之最後手段性。
蓋非一切不法行為均須以刑罰加以制裁,因而在刑事法令修改時,應將一些不法內涵與社會危險性較低之輕微犯罪行為,配合國民法意識之變動,排除於刑事法令之外,或是以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代替之。使這些行為不再受到刑事司法機關之追訴,改由行政機關科處行政罰,或是由民事機關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之。惟有在以民法、行政法處理尚不足以維持社會公平正義時,才須動用刑法加以制裁。是以此種程序自犯罪行為本身觀之即為非犯罪化,若自犯罪行為的法律效果觀之即為非刑罰化。換言之,刑法須做為具有法益保護最後性質的補充性、非處處介入市民生活的片斷性、以及非一切不法行為均須以刑罰加以制裁的寬容性等性質。一般而言,刑法除了具有保障人權與防衛社會之機能外,復有保護法益之機能,亦即刑法係以保護國家、社會、個人等生活上之利益及其價值理念為主要任務,惟並非任何法益均受刑法保護,必於其他法律猶未能充分保護該法益時,始宜以刑法介入,此即刑法「謙抑思想」或「刑法節約思想」 之表現。
舉酒駕例子給您:喝酒開車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時,那時便可依行政罰規定處罰罰鍰,此時並不會構成刑法185條-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是若酒精濃度高於0.55mg/l時,這時刑法才會發動追究行為人公共危險的罪責。依此例子,怎樣也都是行政罰會優先適用,當行政罰無法制止的時候刑法才會出來追究。所以謙抑性原則是在說刑法,沒聽過行政罰有謙抑原則。
以上個人淺見還有疑問可再發問!!
2011-09-26 16:35:40 補充:
處罰種類不同時,當然能個別處罰,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例如一行為刑罰與行政罰同時觸犯時,兩者可個別處罰
By Ina
at 2011-09-28T18:22
at 2011-09-28T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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