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防法規~!第73條第1項&第73條第2項!! - 法律
By Ursula
at 2012-06-25T00:00
at 2012-06-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台中市政府消防局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
儲放50公斤天然氣4支共計200公斤
消防法第15'42條(沒變動)
我有疑問的是~
1.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1項(如果開這樣)
2.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2項(如果開這樣)
1跟2~哪一個罰的錢比較多啊?
還是跟錢根本無關?
已更新項目:
我是一般的小吃業者~
有天早上來開單~員工簽名(留我的名片給消防局的人)~
當天中午我知道後就立即結束營業~(整間店結束營業)
隔一天~消防局叫我過去一趟~
我去了發現~他門牌寫的是隔壁的號碼~然後他又重開一張~
要叫我本人簽名~他原本是開73條第一項~後來改開73條第二項
因為他說開第二項會比較便宜~叫我配合簽名當天早上的時間跟日期~
可是我當天早上並不在現場~一直要我配合簽名~(他說不簽會罰更多)
我也提出疑問為何沒先勸導~他說被檢舉沒辦法先勸導~!!
所以我是被他騙去消防局??
因為他一直說如果配合的話會罰比較少錢~??
結論就是~如果我不配合他去消防局簽單~我就不會被罰錢了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依照~儲放50公斤天然氣4支共計200公斤~
這樣~是分裝廠會罰比較多~還是使用者會罰比較多?
3 個已更新項目:
由於當天中午我就已經結束營業~開始拆設備了~
所以他第三天叫我去消防局時...設備大多已經拆卸~超量的瓦斯也早就移走了...
所以我只要不配合簽名~是不是就不會被開單了~??
還有~他這樣要求我配合簽名非當天日期的單..
還用(配合會開便宜點)來哄騙我壓上前兩天的日期~
是不是有違反依法行政~?
還是偽造文書之類的??
因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我並不在現場啊!!
儲放50公斤天然氣4支共計200公斤
消防法第15'42條(沒變動)
我有疑問的是~
1.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1項(如果開這樣)
2.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2項(如果開這樣)
1跟2~哪一個罰的錢比較多啊?
還是跟錢根本無關?
已更新項目:
我是一般的小吃業者~
有天早上來開單~員工簽名(留我的名片給消防局的人)~
當天中午我知道後就立即結束營業~(整間店結束營業)
隔一天~消防局叫我過去一趟~
我去了發現~他門牌寫的是隔壁的號碼~然後他又重開一張~
要叫我本人簽名~他原本是開73條第一項~後來改開73條第二項
因為他說開第二項會比較便宜~叫我配合簽名當天早上的時間跟日期~
可是我當天早上並不在現場~一直要我配合簽名~(他說不簽會罰更多)
我也提出疑問為何沒先勸導~他說被檢舉沒辦法先勸導~!!
所以我是被他騙去消防局??
因為他一直說如果配合的話會罰比較少錢~??
結論就是~如果我不配合他去消防局簽單~我就不會被罰錢了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依照~儲放50公斤天然氣4支共計200公斤~
這樣~是分裝廠會罰比較多~還是使用者會罰比較多?
3 個已更新項目:
由於當天中午我就已經結束營業~開始拆設備了~
所以他第三天叫我去消防局時...設備大多已經拆卸~超量的瓦斯也早就移走了...
所以我只要不配合簽名~是不是就不會被開單了~??
還有~他這樣要求我配合簽名非當天日期的單..
還用(配合會開便宜點)來哄騙我壓上前兩天的日期~
是不是有違反依法行政~?
還是偽造文書之類的??
因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我並不在現場啊!!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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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2-06-29T11:15
at 2012-06-29T11:15
的第七十三條條文內容來解答!
第七十三條:
液化石油氣處理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既然,條文中已經明確劃分出來:
第73條第1項,針對的是[液化石油氣的處理場所](分裝場)
第73條第2項,針對的是[液化石油氣的使用場所](使用者)
所以,您的疑問不會成立,
會怎樣開,要看您是[分裝場]還是[使用者]。
至於罰的錢多少,請參考以下第四十二條(罰則):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012-06-28 03:34:55 補充:
您是小吃業者,應屬於73條第二項,
如果開的是73條第一項,顯然是開錯,
當然會更正,並說服您配合簽名...
其實,您最大的致命傷是出在:
[被人檢舉],而且員工簽了名,也交了您的名片,
雖然門牌有誤,想要避免被罰,幾乎是不可能的...
至罰款的多少,不在於違規哪一條或超過多少存量,
通常是斟酌[是初犯,還是再犯]來判定.
2012-06-29 03:31:44 補充:
我可以體會您那種[感覺被設計而簽了名]的心情,
所以,[如果不簽名是否可以避免被罰]的念頭讓您無法釋懷...
個人的看法是:違規的事件已產生(有人舉報,也有人簽名),假設:
1.因門牌開錯,單子開給隔壁的,他不會出面找你嗎?
2.就算單子內的違規項目開錯,您能以此理由提出免罰的申訴嗎?
3.設備拆了,違規的瓦斯移走了,不是上策.
(如果想因而避免受罰,小心被認為湮滅證據).
誠懇的給您建議:
商人講究的是[和氣生財],做好敦親睦鄰,避免被檢舉.
罰款事小,錢再賺就有了,
鼓起精神,只要不存放過量,生意還是可以做下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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