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到貴寶地
小弟是今年就讀法律系的大一新生
目前正在準備第一次的期中考 不勝惶恐
有碰到一題考古題
設若某環境法某條文規定:"於河川傾倒工業廢水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業廢水之認定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訂之"
而原先行政機關之規定是200噸以上為違法
某甲傾倒300噸而被人密告逮捕 但在審判宣告前修法為500噸
問該如何判決?
我知道這個很基礎就是用刑法第二條的從輕原則 所以某甲無罪
但是我想問的是 這邊會不會有爭議點
就是這條環境法條文可視作空白刑法?
我知道比如說傳染病的防治跟病菌散播的種類變更(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或者禁止進口美國牛之類這樣的是空白刑法
但是如果像這樣廢水排放違法的"量"的判定變更 能不能也算呢?
如果可以算的話 那是不是就有爭議點?
變成不是法律變更 是事實變更 所以就還是要罰?
拜託了各位先輩 第一次寫法律申論題
煩請不吝指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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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今年就讀法律系的大一新生
目前正在準備第一次的期中考 不勝惶恐
有碰到一題考古題
設若某環境法某條文規定:"於河川傾倒工業廢水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業廢水之認定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訂之"
而原先行政機關之規定是200噸以上為違法
某甲傾倒300噸而被人密告逮捕 但在審判宣告前修法為500噸
問該如何判決?
我知道這個很基礎就是用刑法第二條的從輕原則 所以某甲無罪
但是我想問的是 這邊會不會有爭議點
就是這條環境法條文可視作空白刑法?
我知道比如說傳染病的防治跟病菌散播的種類變更(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或者禁止進口美國牛之類這樣的是空白刑法
但是如果像這樣廢水排放違法的"量"的判定變更 能不能也算呢?
如果可以算的話 那是不是就有爭議點?
變成不是法律變更 是事實變更 所以就還是要罰?
拜託了各位先輩 第一次寫法律申論題
煩請不吝指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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