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時工未投保勞保而臨時工在工作時因心臟病發作身亡之責任問 - 法律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1-12-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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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雇用臨時工之勞保投保問題:
公司每個月都會雇用固定臨時工1-2天,欲將之加入勞保和健保,但臨時工本人不願意提供身分證,所以公司無法做加保動作....工資一天1000元.....假若臨時工在工作時因心臟病發作死亡(都無就診紀錄)..
.請問公司須負擔哪些責任?
已更新項目:
真實狀況,已發生.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1-12-30T12:21
這是已經發生了還是假設狀態
2012-01-02 10:22:47 補充:

臨時工在工作時因心臟病發作死亡(都無就診紀錄)..
請問公司須負擔哪些責任?
勞動法規中所謂 死亡 約可分 二 種
一. 因工作而死亡.不論疾病或意外
二. 在工作場合中死亡.大多指疾病.意外則為事實.不再敘論

一. 因工作而死亡.不論疾病或意外

現行解釋已不限定在工作場合中發生.即使在家發生亦有可能

是以法規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34dx7RjjCI%3d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視為職業病。

這是勞保法規.不是勞基法法規.但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在勞保職業病表中並無此項目.則參考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在勞委會中的解釋中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
勞委會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一、 敘明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要因,而係屬「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基於職業病給付審查或補償之需要及醫學上之認知,列舉「目標疾病」種類及歸納在何種複數條件下會促發疾病之情形,以減少發病與職業相關性認定之困難度,因此符合認定指引要件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病;原指引「工作場所促發的疾病之特殊壓力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由質與量考量工作特殊壓力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者」之敘述,爰予以刪除。
二、 修正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計算(總工時與日本基準一致;發病前1個月加班100小時修正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修正為72小時)。
勞委會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12-22業務單位:安衛處
近年因工作型態改變,部份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致於遭遇異常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及長期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俗稱過勞),其職業災害給付權益,為社會所關切,本會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勞保給付及相關補償之權益,爰將「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修正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俾供行政機關處理職業疾病認定及醫師診斷職業疾病之參考。
本修正指引基於職業災害保護政策及最新醫學認知或文獻的考量,並經神經內科、心臟內科專科醫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流行病學專家等之反覆討論及斟酌而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敘明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要因,而係屬「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基於職業病給付審查或補償之需要及醫學上之認知,列舉「目標疾病」種類及歸納在何種複數條件下會促發疾病之情形,以減少發病與職業相關性認定之困難度,因此符合認定指引要件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病;原指引「工作場所促發的疾病之特殊壓力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由質與量考量工作特殊壓力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者」之敘述,爰予以刪除。
二、 修正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計算(總工時與日本基準一致;發病前1個月加班100小時修正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修正為72小時)。

三、 職業原因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之主要原因為工作負荷過重(如不規則的工作、工作時間長的工作、經常出差的工作、輪班工作或夜班工作及異常溫度環境、噪音等),爰將工作負荷評估之要件區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三類別,其中異常事件又包括精神負荷、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之評估,並增列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程度之評估表作為參考。
也就是
1. 工時過長.經常性的加班
2. 工作負荷過重.造成精神上的壓力.雖然壓力二字
用詞已取消
如是則為過勞死

二. 在工作場合中死亡
如符合
1. 工時過長.經常性的加班
2. 工作負荷過重.造成精神上的壓力.雖然壓力二字
用詞已取消

亦為過勞死
如符合過勞死.則公司( 雇主 )應承擔責任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611122904...









2012-01-02 10:23:04 補充: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
2012-01-02 10:23:33 補充:
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七 節 僱傭 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2012-01-02 10:23:55 補充:
第 二 編 債第 一 章 通則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012-01-02 10:24:12 補充: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2012-01-02 10:24:32 補充: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2012-01-02 10:24:46 補充: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012-01-02 10:25:47 補充:
##### 如死亡原因非上述二點則為在工作場合中自然死亡 #####

則無所述法律問題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1-12-29T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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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打擾之處,敬請見諒,在這跟您說聲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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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2-01-01T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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