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薪資及違約金的部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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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一企業工作(被派公家機關)是作約聘人員從4月1簽到6月10號但因為其實我1月3號就在那邊做了做到1/22這是第一份合約第二份合約是2/16-3/31但在第三份合約上有注明離職前五天告知未告知扣五千未做滿合約期滿要扣3000但我4/1因為是星五有連假所以我只上了4/1和4/6(因為有找到工作但後來因故也沒做)4/7和4/8號我是用請病假的但勞基法規定請病假是要給半薪現在他發薪水給我五千多但現在會計打給我說是他說算錯我實領應該只有45塊我整個傻眼會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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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 avatarNoah2011-05-26
誠懇回答你...一.首先說明~~派遣公司與要派遣單位(被派公家機關)屬於商業行為,而你則為付出勞務之人,故你在公家機關的福利,工時,工資,例假日..等等都與公家機構無關,你的一切勞動契約都屬於派遣公司和你之間的關係.二.與公司簽訂契約內容涉及違約金3000元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有效用.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