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詐欺案的一些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以下案例比較長,先說聲不好意思了。

我有一位朋友A多年前與B一起用芭樂票向朋友C擔保借錢

跳票後A與C私底下達成和解,每月付3000元以換取C不告A的條件

而B與C也有私下達成和解,所以ABC三人皆相安無事。

而今年因為B與C鬧翻了,所以C就拿出之前的芭樂票控告B詐欺,並要求

A出庭作證,而A於作證時有承認某部份的票(但C沒拿出有A簽名的票,只拿B的)

,最後B被判刑3個月。

然後A做完證人後也被檢察官依詐欺提起公訴,拿三張沒有A簽名的票當作證據

而A也因為想快點解決,所以就都承認,並申請簡易判刑,最後也是判三個月。


問題來了,因為C手上還握有A簽名的芭樂票約五張,但這些票都是和上述

之詐欺行為為同一時期拿去的,而C警告A說如不按時付錢,便要將手上的

A簽名芭樂票拿去告他詐欺,再讓A多被判一次三個月。

不知道這樣法院會受理嗎???因為算是同一件事情,會被起訴嗎?

有請法律專家解惑了!謝謝。

--

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1-10-31
一事不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