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連帶保證 - 法律
By Poppy
at 2011-10-26T14:47
at 2011-10-26T14:4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lterna (妖精的尾巴)》之銘言:
: 最近新進公司需簽人事保證,於是查詢了相關法條,而以下一些問題
: 民法第756-2條
: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 -->若是人事連帶保證(放棄先訴抗辯權)是否與上述有衝突?
: 如果有問題時,雇主還是可以跳過被保證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嗎?
民法第24節之1(人事保證)並無如同法第12節(保證)第746條,
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之規定,則是否得為類似約定?
就此,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96號判決認為:
契約中若有:人事保證人「應負連帶全部賠償之責,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
顯然違反民法第756條之2第一項減輕人事保證人責任之規定,
依民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約定應屬無效。
這個看法受最高法院認同(以後述判決維持原判決)。
: 民法第756-2條
: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
: 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 -->人事保證書上常出現"保證人需負完全賠償責任"等字句描述,是否就不受上述的規範?
: 如此一來豈不是對受雇者很不利
原PO搞錯了,這種規定是對人事保證人不利,不是對受僱人。
常見很多公司會用「保證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這種概括規定,
來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風險,但這種作法在實務上是行不通的。
最高法院明白表示:
人事保證依民法756條之1第1項、第756條之2第1項,具有補充性質,
其立法目的,在於限縮人事保證適用範圍及保證人賠償責任,以求衡平,
其理由係避免人事保證人負擔過重責任。
所以同法第756條之1第2項雖可另依契約訂立人事保證人之責任範圍,
不限於受僱人當年可受報酬總額,但其責任範圍必須清楚明白,
具體示明保證責任之範圍及排除上開法律規定責任限制之適用,
使人事保證人得以清楚知悉,並願成立人事保證關係,
不能用如前述的籠統概括約定,即認為人事保證人已放棄前述總額限制之利益,
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及立法意旨。(該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找保證人實在是一件麻煩事,首先是保證人對於被保證人的職業風險、品行等等資訊不是
: 完全對稱,再者,更多是找親朋友好下手,俗話說有來有往,今天對方幫你簽了保證人,
: 改天如果對方有請求勢必也要幫個忙,找個工作惹來一堆人情債,還沒賺多少錢。近年來
: 出現滿多"員工誠實責任險",但台灣企業似乎很多還是愛用人事保證契約,如果去保員工
: 誠實責任險,是不是也要公司接受才行。
: 懇請熟悉的版大們撥冗回答這些問題,感謝!
誠實責任險很貴,但如果真找不到人做人事保證,
也只能硬著頭請公司同意你自費投保。
另外,雖說從法律規範來講,
人事保證人的責任相對於保證人來說已經算是輕的,
但仍然建議對於不熟稔的親友,不要貿然因為人情因素替人作保。
如果沒有斷然拒絕的勇氣,最好要有承擔責任的準備~
--
: 最近新進公司需簽人事保證,於是查詢了相關法條,而以下一些問題
: 民法第756-2條
: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 -->若是人事連帶保證(放棄先訴抗辯權)是否與上述有衝突?
: 如果有問題時,雇主還是可以跳過被保證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嗎?
民法第24節之1(人事保證)並無如同法第12節(保證)第746條,
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之規定,則是否得為類似約定?
就此,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96號判決認為:
契約中若有:人事保證人「應負連帶全部賠償之責,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
顯然違反民法第756條之2第一項減輕人事保證人責任之規定,
依民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約定應屬無效。
這個看法受最高法院認同(以後述判決維持原判決)。
: 民法第756-2條
: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
: 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 -->人事保證書上常出現"保證人需負完全賠償責任"等字句描述,是否就不受上述的規範?
: 如此一來豈不是對受雇者很不利
原PO搞錯了,這種規定是對人事保證人不利,不是對受僱人。
常見很多公司會用「保證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這種概括規定,
來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風險,但這種作法在實務上是行不通的。
最高法院明白表示:
人事保證依民法756條之1第1項、第756條之2第1項,具有補充性質,
其立法目的,在於限縮人事保證適用範圍及保證人賠償責任,以求衡平,
其理由係避免人事保證人負擔過重責任。
所以同法第756條之1第2項雖可另依契約訂立人事保證人之責任範圍,
不限於受僱人當年可受報酬總額,但其責任範圍必須清楚明白,
具體示明保證責任之範圍及排除上開法律規定責任限制之適用,
使人事保證人得以清楚知悉,並願成立人事保證關係,
不能用如前述的籠統概括約定,即認為人事保證人已放棄前述總額限制之利益,
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及立法意旨。(該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找保證人實在是一件麻煩事,首先是保證人對於被保證人的職業風險、品行等等資訊不是
: 完全對稱,再者,更多是找親朋友好下手,俗話說有來有往,今天對方幫你簽了保證人,
: 改天如果對方有請求勢必也要幫個忙,找個工作惹來一堆人情債,還沒賺多少錢。近年來
: 出現滿多"員工誠實責任險",但台灣企業似乎很多還是愛用人事保證契約,如果去保員工
: 誠實責任險,是不是也要公司接受才行。
: 懇請熟悉的版大們撥冗回答這些問題,感謝!
誠實責任險很貴,但如果真找不到人做人事保證,
也只能硬著頭請公司同意你自費投保。
另外,雖說從法律規範來講,
人事保證人的責任相對於保證人來說已經算是輕的,
但仍然建議對於不熟稔的親友,不要貿然因為人情因素替人作保。
如果沒有斷然拒絕的勇氣,最好要有承擔責任的準備~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Quintina
at 2011-10-30T09:18
at 2011-10-30T09:18
Related Posts
共有土地分割
By Rachel
at 2011-10-26T14:37
at 2011-10-26T14:37
請問失蹤該怎麼推定死亡?
By Jake
at 2011-10-26T05:46
at 2011-10-26T05:46
與保全合約中的除外責任
By Kelly
at 2011-10-26T01:38
at 2011-10-26T01:38
這樣是誰的錯??
By William
at 2011-10-26T01:34
at 2011-10-26T01:34
人事連帶保證
By Christine
at 2011-10-26T00:38
at 2011-10-26T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