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禍調解庭 - 法律
By Victoria
at 2011-10-26T00:00
at 2011-10-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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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的時候發生車禍
兩方人員都有受傷
後來有試著要找對方出來和解
但是對方都沒有消息
一直到這個月初
去調解庭調解
可是對方要索賠精神賠償
態度又沒有很好
所以調解不成功
後來又約了下一次調解
是在下個月中
請問 調解庭可以請假嗎?
最多能請假幾次呢?
像這種車禍
能送法庭的期限是半年內嗎?
兩方人員都有受傷
後來有試著要找對方出來和解
但是對方都沒有消息
一直到這個月初
去調解庭調解
可是對方要索賠精神賠償
態度又沒有很好
所以調解不成功
後來又約了下一次調解
是在下個月中
請問 調解庭可以請假嗎?
最多能請假幾次呢?
像這種車禍
能送法庭的期限是半年內嗎?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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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1-10-26T18:17
at 2011-10-26T18:17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兩方人員都有受傷
後來有試著要找對方出來和解
但是對方都沒有消息
一直到這個月初
去調解庭調解
依你提問文章所述:
本案都尚未進入 訴訟程序"
都還沒向法院提告 進行訴訟,何來調解庭 之有?
你們去的僅僅是 屬地方鄉鎮市的調解委會 而已!
可是對方要索賠精神賠償
態度又沒有很好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所以調解不成功
後來又約了下一次調解
是在下個月中
請問 調解庭可以請假嗎?
最多能請假幾次呢?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所以"
沒有 請假與不請假的問題存在!
隨任一方是否有意願要出席與否。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像這種車禍
能送法庭的期限是半年內嗎?
刑事部分"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沒錯 。
但是若未在6個月內達成和解‧可預期對方不可能,放棄 刑事告訴權。
而且民事追訴時效,可是長達二年之久,縱使刑事部分超過法定追訴時效,民事部分仍可在二年內提出告訴。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刑事庭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起訴ˋ判刑,民事部份另由民事庭裁定ˋ判決。
檢察官只針對刑事部份 ,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裁定提起公訴與否,若雙方不能ˋ或不願意和解,唯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規定,裁定提起公訴 ,移往一審法院審理ˋ判決。
然本案雙方都有受傷事實"
若
[雙方都有過失],雙方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無誤。
就成為"
互控過失傷害案件
倘若雙方都堅持己見,拒絕或無法達成和解,其最終結果就是,雙方都會被檢方提起公訴ˋ進而被院方判刑。
以刑逼民"向來是受傷被害人手上的最佳籌碼,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本案若最終鑑定結果,雙方都有肇責存在 "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雙方都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50天計算也要花五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 ,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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