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去年12/29號車禍(摩托車)當天他有一道3公分稍微深的傷口,有去縫了幾針我是只有瘀青,所以就沒掛號看醫生了但是做筆錄的時候我還是有說哪裡瘀青初步研判表上面是對方權責,以下行經閃光燈號誌交叉路口之線車道,為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我時速也不快,20~30而已我想讓她賠我一半的修車費,大概2千多而已吧她家人反而很嗆得說他女兒受傷.要反告我傷害雖然至今無動靜就是...問題1:我是否能對對方提告關於財產損害的部分?問題2:6個月後案件是否��
關於車禍賠償20點感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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