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是運輸業,平常上班時間沒有固定,可能是一早6點上班,也可能是下午1~3點才上班,平常的工作時數是每日9小時(包含1小時休息),超過9小時會以加班計算,但公司有時因業務需求,要我們北上出差(高雄至基隆往反)假設原本當日08:00上班,正常下班時間應該是同日17:00,但是公司會將正常下班時間(同日的17:01)立即計算成隔日上班,超過9小時而未列入計算加班費,告知我們加班費要18個小時後(9h+9h等於兩日工時)才會予以計算加班費,然後隔日�
關於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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