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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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是運輸業,平常上班時間沒有固定,可能是一早6點上班,也可能是下午1~3點才上班,平常的工作時數是每日9小時(包含1小時休息),超過9小時會以加班計算,但公司有時因業務需求,要我們北上出差(高雄至基隆往反)假設原本當日08:00上班,正常下班時間應該是同日17:00,但是公司會將正常下班時間(同日的17:01)立即計算成隔日上班,超過9小時而未列入計算加班費,告知我們加班費要18個小時後(9h+9h等於兩日工時)才會予以計算加班費,然後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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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Oliver2013-10-28
你的上班時間16小時後休一天,似做勤二休一,不是特殊職業職務人員(消防、警察),勤二休一或超過12小時,是不可以的,當然薪水領得滿意,誰會管他上班方式,有待勞僱協調。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
Mia avatarMia2013-10-29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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