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酒醉駕車的刑事責任(20)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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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小人的父親因為酒駕 不小心被攔下來
酒測值標準是0.25 但小人的父親酒測值0.75
請問會怎麼罰呢?
警察先生是說可能罰款會六萬元以上,還要移送法辦
或著有其他的刑事責任嗎?
Update:
並沒有造成任何傷亡請問會怎麼罰?

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1-01-04
樓上大大的答案,是引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條文,那是行政罰,版主說『警察先生是說可能罰款會六萬元以上』,即指該規定而言,茲不再多做說明。
版主問是否有其他刑事責任?答案是:『當然有』。您父親是觸犯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之罪。
在沒有造成任何死傷之情形下,經偵查後,若令尊尚無前科,檢察官通常會處分緩起訴(刑訴法第253-1條),或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刑訴法第449條),處罰都是不重的。
2011-01-02 01:28:47 補充:
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2011-01-02 01:29:25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1-01-01
1.會有2種處罰:監理所的及法院的
2.可分別參考001&002的詳細說明
3.要注意"一事不二罰"的法律規定!!!!
Cara avatarCara2011-01-04
0.75喝很大喔
罰錢小事
Doris avatarDoris2011-01-01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參考網站:http://www.cges.ilc.edu.tw/traffic/03laws/law2.htm
2011-01-01 23:59:45 補充: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後
請參考: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