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釋字382的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 行政法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10-21T12:13
at 2011-10-21T12:13
Table of Contents
釋字三八二: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
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本文提及欲提起爭訟尚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以為先行程序
之後釋字六八四變更見解: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請問原本三八二所提及的"用盡校內申訴途徑"部份有更動嗎?
是否仍須經此先行程序始得提起訴願?
--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
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本文提及欲提起爭訟尚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以為先行程序
之後釋字六八四變更見解: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請問原本三八二所提及的"用盡校內申訴途徑"部份有更動嗎?
是否仍須經此先行程序始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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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1-10-23T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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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11-10-23T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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