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雄土雞城老闆的支付命令詐欺案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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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ster (Conartist)》之銘言:
: 至於您提的幾個案例,房客搞房東那個送達不合法,至於疲勞轟炸的部分,個人建議左轉
: 地檢署,偽造公文書罪可不輕,然後只能說警覺點吧(被盯上了)
: 簡單來說,我同意救濟程序應該放寬,但是砍掉既判力恐怕不是唯一解

累了嗎,聽首歌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zKd_BgBNXU



日本的作法是這樣子(參考 http://ameblo.jp/mc-pr0/entry-11126903846.html )

1.債權人先向法院書記官申請支付命令

2.送達後14天內債務人不提異議,那麼債權人可以提假執行宣言,但從可以申請假執行
宣言起30日內債權人不申請,那麼支付命令喪失效力

3.假執行宣言送達債務人14天後債務人不提異議,那麼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4.雖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是不包含既判力
因為日本民事執行法(相當於我國強制執行法)35條規定,債務人可以對執行名義提出
不存在異議之訴,但是對於確定判決的執行名義,僅限於言詞辯論之後所發生的事由
,因此實務上反面解釋非確定判決的執行名義(也就是支付命令)並沒有限定事由發生
的時間點,其實也就等同我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


以日本來講,避免詐騙集團使用支付命令的方法是
詐騙集團申請支付命令--->詐騙集團申請假執行宣言-->被害人仍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可是台灣的機制卻是
詐騙集團申請支付命令--->被害人不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第14條打死反面解釋可能性)
--->被害人只能提再審

換句話說日本有3層保護機制
1.支付命令送達
2.假執行宣言送達
3.仍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台灣保護機制只有1層,也就是支付命令送達
如果有如日本改成沒有既判力的話,那麼被害人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債務人異
議之訴(強執14-II),不用提再審之訴

雖然再審和債務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的條件都相同(強執18),但是哪個比較容易勝訴應該
不用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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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15-06-02
推,有既判力真的很怪,另推整理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6-06
既判力應該存在於法院實體審查的判決
Madame avatarMadame2015-06-10
推,這才是法學討論。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06-10
你似乎漏掉最重要的一段,台灣的程序權保護是不附理由即可
異議...
Liam avatarLiam2015-06-13
只推這篇 修法要嘛把前面程序修好一點 不然就把救濟放
Lydia avatarLydia2015-06-17
Tracy avatarTracy2015-06-22
台灣的機制要寫怎麼不寫完全勒,支付命令不能公示送達
Sandy avatarSandy2015-06-23
修為只能送達本人、無既判力,保障債權人債務人雙方權利
Emma avatarEmma2015-06-28
啥叫利用騙術不提起異議勒,這樣含混帶過可歸責於當事人
Belly avatarBelly2015-06-30
台灣雖然不能公示送達 但是可以寄存送達呀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06-30
的事由,是嚴謹的討論嗎?
當事人住所地與現住地不同,能說當事人完全責任嗎
John avatarJohn2015-07-01
制度跟效力就不同了,怎麼連結成是用日本就法律...
Tom avatarTom2015-07-05
民訴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7-09
為裁定,該條昭示督促程序的非訟性,但是另一方面給予債務人
不附理由異議之程序保障,所謂詐術不提起異議..這抗辯在法院
Mason avatarMason2015-07-12
的文書,可以套用一樣的標準檢視嗎?你可以因為覺得判決
是假的,不在法定期間上訴嗎?還是你認為當事人起碼要盡基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5-07-14
本的查證義務,你的文章跟司改會的說帖其實大同小異
對當事人未求證這端的有責性及不附理由異議這強大的武器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7-15
都刻意略過不談,真的是公允的討論嗎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07-16
當事人的責任和不附理由異議 不代表現行支付命令前面
的程序和成立後的效果 不能被檢視和修正= =
Kyle avatarKyle2015-07-18
督促程序就是要拿到一個債務人不否認的給付債務
Queena avatarQueena2015-07-21
快速是這個制度的特色,但當事人不否認也是制度必要要件
Zora avatarZora2015-07-24
當事人不否認,就涉及到送達真時送到當事人手上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07-26
被害人不知道可以提異議,法院文書上沒寫嗎?沒得戰XD
Thomas avatarThomas2015-07-31
除非你不識字,否則有絕對的可歸責性,這跟當事人知道
或不知道法律無關,是文書上就寫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08-04
談論修法,如果只從債務人角度看,是看不到整體的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5-08-08
對債權人來講,修掉既判力,不就坐實了站著借錢,跪著求人
Steve avatarSteve2015-08-10
還錢的這句俗諺,法院的公文都會詳載異議的方法還有股別電
Necoo avatarNecoo2015-08-14
話,這又何需扯遠到法哲學的層次,當事人非文盲又未依教示
異議,硬要講他無責,無異爭演說瞎化
Lily avatarLily2015-08-15
你舉的那幾個例子,在土雞城老闆的案子具體情況又是如何
是遭詐騙而不異議,還是以為是詐騙的這個動機錯誤導致不異議
Linda avatarLinda2015-08-16
我去看了一下日本的部分 日本提出異議一樣不需要理由
http://akafuchi-law.com/tx/774.html (日文)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08-17
這差別可大了,我想有辦案過的都看過支付命令的例稿
Dora avatarDora2015-08-20
上面就寫明了要在20日內向法院異議,這都看不懂,要撇清責任
都是司法跟這個制度的問題,對嗎
Queena avatarQueena2015-08-24
這根本不是哲學的問題,硬要扯是法哲學的問題,有事嗎
Irma avatarIrma2015-08-29
D900你是一直反覆說的責任根本沒人否認呀?
現在重點是就算是當事人責任好了 這支付命令是不是還
有更加完備的空間 而不是抓著當事人責任就不理不睬= =
Bennie avatarBennie2015-09-01
法院的支付命令例稿可是清楚載明要在20日內異議
扯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書來救援有何用,只需看懂20日內向法院
John avatarJohn2015-09-02
異議這行字,需要扯到\判決書內容你看不懂的這個問題嗎
完備的空間在於修正送達制度而不是修掉既判力
Faithe avatarFaithe2015-09-05
否則督促程序的實效性大減
Lauren avatarLauren2015-09-09
律師圈這麼小,林易志律師前幾天對吳從周的批評,剛好有共同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5-09-10
今天打聽了一下,德國是兩階段,奧地利是一階段
Regina avatarRegina2015-09-11
好友,也讓我看到,說實在那篇對吳老師本身的攻擊大於對制
度的討論,到底要不要正視督促程序制度的本質就再讓債權人
Steve avatarSteve2015-09-14
個人覺得既判力比較像是立法政策選擇,但純刪除既判力對案
件幫助有限(皺眉)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09-15
迅速取得確定之執行名義,免去訴訟的勞費,修掉督促程序的
Kumar avatarKumar2015-09-18
既判力不會讓整個制度更好\
Jake avatarJake2015-09-21
畢竟起訴責任轉嫁以及停止執行,這可不是小負擔
救濟程序可以直接修法擴大,也不一定非刪既判力不可@@"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09-24
台灣這寶島,詐騙集團橫行,所以調降ATM轉帳的限額
詐騙集團會用支付命令騙人,所以就修掉支付命令的既判力
David avatarDavid2015-09-28
我真的認真覺得,上述的修正都是在懲罰合法利用這機制的人
卻不是對症下藥,想想看ATM調降提款上限這件事的荒謬,以及
Agatha avatarAgatha2015-10-03
這件事也無助於降低詐騙發生的機率,你要不要認真思考刪除
支付命令既判力這件事,也是好心作壞事的一個例子
Eden avatarEden2015-10-06
真正的解決方法是修正送達制度跟加強人民的法治教育,不要
對法院文書已讀不回及利用免費或付費的法律資源
Liam avatarLiam2015-10-08
要保留既判力我是沒什麼意見 但是那前面程序就要做好
要把過錯歸咎於當事人也同意 但是必須合乎一般社會大
眾期待..
Hedda avatarHedda2015-10-12
修正既判力絕對不是個好選項,本人律師,對上述發言均負文責
Mary avatarMary2015-10-15
就盡力而為了,我們法院都想要直接把異議狀隨卷附上了OTZ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10-15
需要合乎社會的期待,那法院判決就用投票不是更好
Cara avatarCara2015-10-17
然後可能"有意見要異議"要用加大粗體字吧= ="
Eartha avatarEartha2015-10-17
眾人皆殺可殺,殺之,那也不需要監獄,直接龍頭、虎頭、狗頭
鍘伺候豈不快哉,支付命令要修的在前端就是送達的制度是否合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10-17
日本現行就是直接將異議狀紙附在信封內^^
Faithe avatarFaithe2015-10-21
理,書面審查是否應附原本(但因應不訊問當事人,附原本有可
Lauren avatarLauren2015-10-25
能流於形式),再接下來的就是教育人民依法異議及查證法律
文書的真正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10-29
可以考慮啦,我個人是覺得丟去執行程序解決根本本末倒置
Edwina avatarEdwina2015-11-01
裁判費+擔保不是那麼容易提的= ="
Wallis avatarWallis2015-11-04
更進一步防制民眾腦殘的改革,那就是附異議狀吧,跟執行一樣
Doris avatarDoris2015-11-08
第三人為公司時,執行處會附異議狀,讓他可勾選債務人是否
在職,從幾月開始扣薪水,還是離職,不能扣
Freda avatarFreda2015-11-09
這麼簡單的事情,需要用到最後手段,刪除執行力,真的令人
猜想,目的是在個案的救濟而不是制度的改革
筆誤,是刪除既判力
Kyle avatarKyle2015-11-10
要不要像日本一樣刪除既判力是立委他們討論的決定
我的微薄意見上面就講完了..
剩下的你們慢慢去聊 除了強行互加雙方觀點外 看不出來
Dinah avatarDinah2015-11-14
會有什麼交集..
Wallis avatarWallis2015-11-16
沒關係,理性討論總是好的
James avatarJames2015-11-19
認真向D大發問,去既判力後對債權人有何影響?\
其實我認為是無影響,D大願意回文發表意見一下嗎?
Rae avatarRae2015-11-23
支付命令有無調整的空間?我想,這是有討論的空間;但土
雞城老闆收到後不異議,是否有救濟的必要?我是覺得沒必
要。都是成年人,自己決定不異議,還怪制度?還有人為這
樣的情形辯護?真是莫名其妙。
Bennie avatarBennie2015-11-25
另外,日本修的就比較好?或許吧,不過,日本有收到後20
日故不異議、被強制執行後還來嚷嚷的嗎?若有,討論日本
修法才有意義。
Rae avatarRae2015-11-25
去既判力後,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Andrew avatarAndrew2015-11-26
配合法扶基金會寬鬆的准許標準,我是覺得會有相當程度的
影響。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11-29
債務人異議之訴,要證明債權不成立、效滅,真的會對債權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5-12-03
人有影響嗎?另外,通常不會准予停止執行,或至少會擔保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5-12-07
所以確有債權的債權人的影響是?
Queena avatarQueena2015-12-08
日本修法內容有沒有意義 去問立委等人比較準 我說不算
Joseph avatarJoseph2015-12-11
回a大既判力: 醉翁之意不再酒啦^^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12-13
酒?我真的沒看懂...:(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5-12-14
酒 我有看懂突然泡出一瓶紅酒一手啤酒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12-15
滷肉飯紅槽肉豆腐乳客家小炒荷包蛋控肉地瓜粥炸蝦蚵仔
Enid avatarEnid2015-12-16
我只能當觀眾了 (胃潰瘍就是這樣造成的吧 = =)
David avatarDavid2015-12-19
法扶准許扶助,會出具保證書以代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