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名譽法益的反擊程度可傷害對方身體? - 法律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9-11-24T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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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讀正當防衛產生的疑惑。

甲公然侮辱乙,連續講好幾分鐘。乙憤而出手歐打甲,使甲手臂受傷。

我當然知道可以用正當防衛的法理來阻卻違法。只是我的疑問是,防衛是否過當,
可能也要區分不同法益吧?

生命、身體法益的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防衛程度上最寬鬆,甚至可以拿刀反擊,
誤殺對方也不一定過當。

但是,像是名譽法益的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防衛程度上可能最狹窄?

具體化來說就是,被害人因為被「罵」而名譽法益受損,卻是以攻擊對方的「身體」法益
來防衛自己的「名譽」。我覺得輕重失衡....好像防衛過當。

請教大家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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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09-11-25T05:22
個人認為不行 會構成過當防衛 要從罪責去討論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09-11-28T20:42
封你為正當防衛魔人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09-11-29T13:56
想也知道這樣是不行的...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09-12-01T13:29
那麼我的理解無誤;因看某補習班的解題~可見補習班程度待商榷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09-12-05T05:59
我很討厭過當,正如黃榮堅寫"對於一個侵害行為所採取的最後
一個有效的防衛手段,如果還必須考慮衡平原則,到最後無異是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09-12-06T16:56
刑法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的一種鼓勵",所以他把標準偷渡到必要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9-12-07T04:56
與否再就期待可能性討論責任或罪責問題,相較之下熊貓書討
Mia avatar
By Mia
at 2009-12-10T09:27
論"客觀必要"者,提到以一個理性的第三人處於當時的狀況,是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09-12-11T02:48
否會以同樣強度,同時有數個選擇時,手段是否最溫和;粉飾了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9-12-15T11:06
半天到最後也不脫社會相當性這個不確定概念,如果今天社會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09-12-15T12:20
重視名譽到受辱寧肯切腹或決鬥,則防衛行為的界限是否有所
不同?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09-12-16T09:13
一般認為正當防衛無須考慮衡平性 故所謂防衛過當 往往是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9-12-18T13:44
欠缺必要性的問題 而所謂必要性指的是要在可選擇的範圍中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12-22T12:23
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 但事實上 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 無非都是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9-12-25T11:16
類型化的利益衡量結果 自然不脫所謂社會相當性的思想
具體地說 正當防衛雖然是以正對不正 但若逾越必要性 在社會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09-12-27T02:58
整體的利益衡量上 我們還是會給予一個「違法」的答案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9-12-31T02:02
所以 我不認同樓上的說法 因為必要性的重點在於當時可選擇
的手段有幾種、何者為侵害最小者 而非受害法益的價值高低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0-01-02T20:26
所謂不脫社會相當性 我認為那是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都一樣的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0-01-06T11:55
切腹和決鬥是因為那個環境下這被視為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0-01-07T20:17
而事實上這個想像中的"理性的第三人"就是這個評價的化身,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0-01-11T21:07
你首先要釐清的是 決鬥是否能算得上「保全名譽」的防衛行為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0-01-12T02:07
究竟於此情狀下行為人有多少可能的選擇,子非魚,吾非子.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0-01-14T01:35
你所謂的決鬥 其行為時點距離「現在不法侵害」已經很遙遠了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0-01-18T20:26
請原諒我不喜歡用"當場將對方一刀兩斷"這個形容詞:)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1-21T10:21
我認為那根本不能稱之為防衛行為 充其量只是復仇罷了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0-01-23T01:44
這只是一個社會的假設,稱之為復仇不過以今非古罷了.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0-01-24T00:21
OK 那你還要進一步考慮 當時的人們是否真的是用「正當防衛」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0-01-26T10:32
的思維在看待那種行為 或者 其實是用「合理復仇」的觀點看待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0-01-29T20:42
總而言之 用當時人們的想法來套現代的犯罪結構 可能會出包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0-01-31T00:02
此外 我也能理解 「理性第三人」的概念確實隱藏了某些東西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0-02-04T07:48
"保全名譽",前面已經這麼被複訟了.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0-02-04T15:59
不 你不能這樣說就算了 因為 所謂「保全名譽」的想法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0-02-05T12:50
跟現在的正當防衛理論思維下的「保全法益」 不見得相同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0-02-07T00:56
事實上被複訟的是保全名譽而不是消滅生命.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0-02-11T14:51
譬如說 對方已經講完了 但你也已經受辱了 此時殺了對方
對於當時的人們來說 或許是「保全名譽」的作法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0-02-12T16:07
但在目前的正當防衛理論下 我們會說 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此時已無防衛行為可言 這樣你明白我要表達的東西嗎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0-02-14T12:51
從脈絡看起來把目的和手段的標籤換過來貼不會比較正常.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0-02-17T06:15
問題是你這已經假設"他是在行為完成後才開始殺人的".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0-02-18T21:34
是的 因為我只是舉例而已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0-02-21T06:45
所以我並不是打算使用全稱命題:)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0-02-22T13:30
我等一下回文 看來這已經不是推文可以解決的了
但也請你先想想 你如何能用現在的正當防衛理論去套當時的人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0-02-26T23:37
事實上我沒有能力回答你正當防衛是否具有超實證性,同時我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0-03-02T04:30
也無法回答用現在的犯罪理論評價某一個特定時點行為態樣的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0-03-05T21:17
意義,但就學習的經驗上一直以來都不斷地對著上世紀或更古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0-03-06T04:02
老的行為重複為評價,因此似乎可以認為行為本身仍具有評價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0-03-06T19:06
可能性.而實際上我需要的只是一個不殺"無以為"防衛的情狀.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0-03-08T16:49
不過名譽不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0-03-12T06:44
我的想法比較簡單,傷人非阻止對方繼續罵人最小侵害手段.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0-03-13T18:50
尚有"直接塞住他的嘴"的手段可供選擇.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0-03-17T21:05
樓上的見解我贊同 但是必須考量當時的情境 塞住對方的嘴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3-20T20:55
有沒有實效性 不然反而變得不是正當防衛了~~~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0-03-21T05:44
對於為保全名譽而砍人是否為正當防衛 E大和O大的爭執可能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3-23T12:20
是出於主觀和客觀的差別 就算客觀上有其他防衛途徑 被污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0-03-25T00:42
辱的人主觀上可能當真認為只有砍人一途 對於入不入罪而言
我想兩者應該各別探討~~~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0-03-28T10:13
回頭來想在這個案例上的反應會認為當初有些藉題發揮,過度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04-02T02:59
把"客觀"角度中所隱藏"共同主觀"的不確定性放大.如果只是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0-04-02T16:41
就當事人個人的主觀角度,我想我應該會從責任層次甚至是量
刑的罪責層次從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出發去解釋與評價.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0-04-07T16:23
不過O大在敲點是都敲得很精準就是,很多地方我思考還不成熟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0-04-10T08:53
並沒有達到具體形成一個論述雛形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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