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名譽法益的反擊程度可傷害對方身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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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讀正當防衛產生的疑惑。

甲公然侮辱乙,連續講好幾分鐘。乙憤而出手歐打甲,使甲手臂受傷。

我當然知道可以用正當防衛的法理來阻卻違法。只是我的疑問是,防衛是否過當,
可能也要區分不同法益吧?

生命、身體法益的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防衛程度上最寬鬆,甚至可以拿刀反擊,
誤殺對方也不一定過當。

但是,像是名譽法益的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防衛程度上可能最狹窄?

具體化來說就是,被害人因為被「罵」而名譽法益受損,卻是以攻擊對方的「身體」法益
來防衛自己的「名譽」。我覺得輕重失衡....好像防衛過當。

請教大家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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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is avatarDoris2009-11-25
個人認為不行 會構成過當防衛 要從罪責去討論
Regina avatarRegina2009-11-28
封你為正當防衛魔人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9-11-29
想也知道這樣是不行的...
Brianna avatarBrianna2009-12-01
那麼我的理解無誤;因看某補習班的解題~可見補習班程度待商榷
Eartha avatarEartha2009-12-05
我很討厭過當,正如黃榮堅寫"對於一個侵害行為所採取的最後
一個有效的防衛手段,如果還必須考慮衡平原則,到最後無異是
Annie avatarAnnie2009-12-06
刑法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的一種鼓勵",所以他把標準偷渡到必要
Yuri avatarYuri2009-12-07
與否再就期待可能性討論責任或罪責問題,相較之下熊貓書討
Mia avatarMia2009-12-10
論"客觀必要"者,提到以一個理性的第三人處於當時的狀況,是
Harry avatarHarry2009-12-11
否會以同樣強度,同時有數個選擇時,手段是否最溫和;粉飾了
Jake avatarJake2009-12-15
半天到最後也不脫社會相當性這個不確定概念,如果今天社會
Bennie avatarBennie2009-12-15
重視名譽到受辱寧肯切腹或決鬥,則防衛行為的界限是否有所
不同?
Kama avatarKama2009-12-16
一般認為正當防衛無須考慮衡平性 故所謂防衛過當 往往是
Delia avatarDelia2009-12-18
欠缺必要性的問題 而所謂必要性指的是要在可選擇的範圍中
Enid avatarEnid2009-12-22
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 但事實上 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 無非都是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12-25
類型化的利益衡量結果 自然不脫所謂社會相當性的思想
具體地說 正當防衛雖然是以正對不正 但若逾越必要性 在社會
Edith avatarEdith2009-12-27
整體的利益衡量上 我們還是會給予一個「違法」的答案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9-12-31
所以 我不認同樓上的說法 因為必要性的重點在於當時可選擇
的手段有幾種、何者為侵害最小者 而非受害法益的價值高低
Noah avatarNoah2010-01-02
所謂不脫社會相當性 我認為那是任何阻卻違法事由都一樣的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1-06
切腹和決鬥是因為那個環境下這被視為是保全名譽的唯一手段
Bennie avatarBennie2010-01-07
而事實上這個想像中的"理性的第三人"就是這個評價的化身,
Bennie avatarBennie2010-01-11
你首先要釐清的是 決鬥是否能算得上「保全名譽」的防衛行為
Delia avatarDelia2010-01-12
究竟於此情狀下行為人有多少可能的選擇,子非魚,吾非子.
Yuri avatarYuri2010-01-14
你所謂的決鬥 其行為時點距離「現在不法侵害」已經很遙遠了
Hedda avatarHedda2010-01-18
請原諒我不喜歡用"當場將對方一刀兩斷"這個形容詞:)
Kumar avatarKumar2010-01-21
我認為那根本不能稱之為防衛行為 充其量只是復仇罷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10-01-23
這只是一個社會的假設,稱之為復仇不過以今非古罷了.
John avatarJohn2010-01-24
OK 那你還要進一步考慮 當時的人們是否真的是用「正當防衛」
Ina avatarIna2010-01-26
的思維在看待那種行為 或者 其實是用「合理復仇」的觀點看待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0-01-29
總而言之 用當時人們的想法來套現代的犯罪結構 可能會出包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0-01-31
此外 我也能理解 「理性第三人」的概念確實隱藏了某些東西
Emma avatarEmma2010-02-04
"保全名譽",前面已經這麼被複訟了.
Connor avatarConnor2010-02-04
不 你不能這樣說就算了 因為 所謂「保全名譽」的想法
David avatarDavid2010-02-05
跟現在的正當防衛理論思維下的「保全法益」 不見得相同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2-07
事實上被複訟的是保全名譽而不是消滅生命.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0-02-11
譬如說 對方已經講完了 但你也已經受辱了 此時殺了對方
對於當時的人們來說 或許是「保全名譽」的作法
Ida avatarIda2010-02-12
但在目前的正當防衛理論下 我們會說 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此時已無防衛行為可言 這樣你明白我要表達的東西嗎
Erin avatarErin2010-02-14
從脈絡看起來把目的和手段的標籤換過來貼不會比較正常.
Regina avatarRegina2010-02-17
問題是你這已經假設"他是在行為完成後才開始殺人的".
Joseph avatarJoseph2010-02-18
是的 因為我只是舉例而已
Jacky avatarJacky2010-02-21
所以我並不是打算使用全稱命題:)
Tracy avatarTracy2010-02-22
我等一下回文 看來這已經不是推文可以解決的了
但也請你先想想 你如何能用現在的正當防衛理論去套當時的人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0-02-26
事實上我沒有能力回答你正當防衛是否具有超實證性,同時我
Yuri avatarYuri2010-03-02
也無法回答用現在的犯罪理論評價某一個特定時點行為態樣的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3-05
意義,但就學習的經驗上一直以來都不斷地對著上世紀或更古
Puput avatarPuput2010-03-06
老的行為重複為評價,因此似乎可以認為行為本身仍具有評價
Sarah avatarSarah2010-03-06
可能性.而實際上我需要的只是一個不殺"無以為"防衛的情狀.
Hedwig avatarHedwig2010-03-08
不過名譽不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Cara avatarCara2010-03-12
我的想法比較簡單,傷人非阻止對方繼續罵人最小侵害手段.
Emily avatarEmily2010-03-13
尚有"直接塞住他的嘴"的手段可供選擇.
Irma avatarIrma2010-03-17
樓上的見解我贊同 但是必須考量當時的情境 塞住對方的嘴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0-03-20
有沒有實效性 不然反而變得不是正當防衛了~~~
Sandy avatarSandy2010-03-21
對於為保全名譽而砍人是否為正當防衛 E大和O大的爭執可能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3-23
是出於主觀和客觀的差別 就算客觀上有其他防衛途徑 被污
Bennie avatarBennie2010-03-25
辱的人主觀上可能當真認為只有砍人一途 對於入不入罪而言
我想兩者應該各別探討~~~
Tom avatarTom2010-03-28
回頭來想在這個案例上的反應會認為當初有些藉題發揮,過度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4-02
把"客觀"角度中所隱藏"共同主觀"的不確定性放大.如果只是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04-02
就當事人個人的主觀角度,我想我應該會從責任層次甚至是量
刑的罪責層次從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出發去解釋與評價.
Jack avatarJack2010-04-07
不過O大在敲點是都敲得很精準就是,很多地方我思考還不成熟
David avatarDavid2010-04-10
並沒有達到具體形成一個論述雛形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