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善意受讓(是否純獲ꨠ… - 法律
By Catherine
at 2010-05-23T00:36
at 2010-05-23T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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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試試看 大家多多指教
※ 引述《darimgh (草草)》之銘言::
: ※ 引述《asdfglin (忽然一週)》之銘言:
:
: : EX:乙無權出賣甲的A物給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丙
: : 乙交付A物給丙的這個物權行為應該是效力未定吧
: : 1.因為乙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丙可否善意受讓.而取得A物所有權
: 乙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應係指債權行為有效
: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所以如果甲同意乙的出賣 則物權溯及自始生效 丙無需特別主張善意取得即可取得
: 如果甲不同意乙的出賣 則物權行為溯及失效 則丙應該不得善意取得
: (個人的理解是 適用善意取得的狀況是在於債權不成立 但物權成立的狀況0.0a...)
:有一說的見解是這樣沒錯 因為他認為善意受讓制度 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
所以至少債權契約要有效 物權行為才有適用"善意受讓"的必要
但印象中通說 認為債權物權行為就分開來處理(無因性) 除非共同瑕疵
所以(1)中的三個契約行為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移轉金錢效力未定
移轉A物有效(先用77但書認定丙意思表示有效 然後用善意受讓認定丙取得所有權)
: 2.因為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事前允許事後承認而效力未定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丙可否主張善意受讓為純獲法律上的利益.而取得A物所有權
: : 我是不是哪裡觀念弄錯了 請版友指教 謝謝大家
: 甲同意乙出賣=>乙的物權讓與自始有效 債權行為也有效
: 但丙為限行人+契約行為 效果為效力未定
: 則法代同意=>債權有效物權有效 OK
: 法代不同意=>債權契約無效 但物權行為因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有效
: 債權無效物權有效=>依801善意受讓 而此即係法律上之原因
: 故甲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僅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甲同意出賣 且意思表示已經有效了(77但)
所以丙取得所得權是因為"有權處分"
這裡跟善意受讓一點關係也沒有
: 甲不同意乙之出賣=>乙之物權讓與自始無效 債權有效 =>
: 法代不同意此交易=>債權無效(因法代不同意)
: 物權讓與也是無效(因為甲不同意乙之出賣) 則不生善意取得
: 所以甲應該依767I前段請求丙返還
其實我覺得你思考的層次不太對
一個契約行為是由兩個有效的意思表示組成
所以先思考意思表示的效力 然後才看契約行為的效力
一但法代不同意 丙的意思表示原則無效
契約行為也會因此無效
但這裡有77但 所以在甲不同意 法代不同意的情況下
債權契約無效 移轉金錢無效 移轉A物有效
丙設定為限制行為能力 善意 有77但的適用
所有這裡全部的小題 不管甲有沒有同意 法代有沒有同意
丙都會取得所有權
: 法代同意此交易=>債權有效(因法代同意) 物權行為無效(因甲不同意乙之出賣)
: =>一樣無善意取得 一樣依767I前請求丙返還
法代同意 其實你就想成丙變成完全行為能力
這裡就等於最單純的案例
乙無權處分 甲不同意
丙主張善意受讓(法律上原因)
甲只能向乙主張179
: 感覺自己推的有點卡卡的XDD
: 有勞各位大大指教了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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