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法 - 法學
By Dinah
at 2005-01-14T10:58
at 2005-01-14T10:5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abla (某大迷..)》之銘言:
: ※ 引述《JeffyLiaw (硬凹的他們的黨)》之銘言:
: : 我猜你的問題,應該是從新從輕的例外吧?
: : 也就是,行為時處罰,而裁判時法律變更為不處罰時,
: : 法院應如何裁判?
: : 結論就如同樓上所言,當然還是要罰的,
: : 否則限時法就沒有意義了。
: 是的,就是因為我唸到那邊,但是這邊我一直不明白..
: 如果要處罰,那不就互相矛盾了嗎?
: 不是說從新從輕嗎
: 所以我感到詭異
: 這是我們學校的考古題
: 我翻完課本後我還是不了解
: 對於這方面它只有講不無討論的餘地
: 另外講說仍然免訴
: 可是又說要處罰
: 所以我才PO到板上來問^^"
其實第二條從新從輕原則已經是例外的情況了
第一條罪刑法定才是原則
故基本上行為的處罰是以行為時的法律為準的
所謂的「從新」
是為了解決裁判時法律觀念的變遷而設的
若法律的變更是因為法律觀念的變遷而導致的話
則新法在理論上應是較完善、較能適應社會的需要
故在此時例外的以裁判時法律為準
「從輕」,只是在「從新」之後,再做一次對行為人有利的折衷調整
因為「從新」的作法,似有突破罪刑法定主義的嫌疑
罪刑法定主義係為保障人民而設
從輕就是要使「從新」的操作不至於對行為人發生不利益
限時法,是為特定時期之需而施行的法律
限時法的失效,並非肇因於法律觀念的變遷
而是該法律之立法理由,已因時間的經過而不存在
無論從限時法的目的來看(就是為了此一特定時期的需要而設的)
或是從「從新原則」的目的來看(為了解決法律觀念的變遷)
限時法有效期間內所為之行為,都不適宜在限時法失效之後適用從新原則
不從新,自然也無須考量是否要從輕的問題
若以以上的說明來看
限時法的問題應該不算是從新從輕的例外
因為第二條第一項的「法律有變更」已被限縮至「法律觀念也一併變更」的情形
故限時法的問題
只是回到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去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而已
是回到原則,而不是排除例外
Yamada師的書上好像有寫說德國法上對此是有明文規範的
我國法沒有
所以得花點功夫解釋一下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
: ※ 引述《JeffyLiaw (硬凹的他們的黨)》之銘言:
: : 我猜你的問題,應該是從新從輕的例外吧?
: : 也就是,行為時處罰,而裁判時法律變更為不處罰時,
: : 法院應如何裁判?
: : 結論就如同樓上所言,當然還是要罰的,
: : 否則限時法就沒有意義了。
: 是的,就是因為我唸到那邊,但是這邊我一直不明白..
: 如果要處罰,那不就互相矛盾了嗎?
: 不是說從新從輕嗎
: 所以我感到詭異
: 這是我們學校的考古題
: 我翻完課本後我還是不了解
: 對於這方面它只有講不無討論的餘地
: 另外講說仍然免訴
: 可是又說要處罰
: 所以我才PO到板上來問^^"
其實第二條從新從輕原則已經是例外的情況了
第一條罪刑法定才是原則
故基本上行為的處罰是以行為時的法律為準的
所謂的「從新」
是為了解決裁判時法律觀念的變遷而設的
若法律的變更是因為法律觀念的變遷而導致的話
則新法在理論上應是較完善、較能適應社會的需要
故在此時例外的以裁判時法律為準
「從輕」,只是在「從新」之後,再做一次對行為人有利的折衷調整
因為「從新」的作法,似有突破罪刑法定主義的嫌疑
罪刑法定主義係為保障人民而設
從輕就是要使「從新」的操作不至於對行為人發生不利益
限時法,是為特定時期之需而施行的法律
限時法的失效,並非肇因於法律觀念的變遷
而是該法律之立法理由,已因時間的經過而不存在
無論從限時法的目的來看(就是為了此一特定時期的需要而設的)
或是從「從新原則」的目的來看(為了解決法律觀念的變遷)
限時法有效期間內所為之行為,都不適宜在限時法失效之後適用從新原則
不從新,自然也無須考量是否要從輕的問題
若以以上的說明來看
限時法的問題應該不算是從新從輕的例外
因為第二條第一項的「法律有變更」已被限縮至「法律觀念也一併變更」的情形
故限時法的問題
只是回到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去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而已
是回到原則,而不是排除例外
Yamada師的書上好像有寫說德國法上對此是有明文規範的
我國法沒有
所以得花點功夫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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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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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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