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勞健保投保在職業公會,健保局會罰款嗎? - 法律
By Sandy
at 2015-03-06T00:00
at 2015-03-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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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於88年新成立一家公司,員工僅配偶共一人,我們的勞健保都是加保在公會,以最低薪資投保,請問這樣勞健保被查到投保在公會會被罰款及追繳保費嗎?追繳年限是幾年?罰款是怎麼計算?僅罰雇主一人還是連員工一起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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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我的公司是有成立公司登記,配偶也有提撥薪資,這樣健保署在追繳本人及配偶還有眷屬的健保費,是會追繳5年還是自公司成立日起算?煩請撥冗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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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我的公司是有成立公司登記,配偶也有提撥薪資,這樣健保署在追繳本人及配偶還有眷屬的健保費,是會追繳5年還是自公司成立日起算?煩請撥冗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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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我的公司是有成立公司登記,配偶也有提撥薪資,這樣健保署在追繳本人及配偶還有眷屬的健保費,是會追繳5年還是自公司成立日起算?煩請撥冗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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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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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5-03-08T12:54
at 2015-03-08T12:54
先說明一下,您和配偶目前參加的是「職業工會」,不叫「職業公會」。而目前承辦健保的單位叫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已經不叫健保局。
您是公司的負責人,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的分類,您的參加身分,是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中的「雇主」。
您的配偶是您公司的員工,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的分類,您配偶參加健保的身分,是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中的「有固定雇主的受僱者」。
而職業工會的會員,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投保分類是屬於第二類被保險人。
您是雇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不能以工會會員的身分投保健保。
而您雖然只有一位員工(您的配偶),您的配偶也必須由您成立投保單位幫他投保健保,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不能以工會會員的身分投保健保。
您和您的配偶都違反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8條,都可以追繳保險費和罰款。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88條的規定,是可以追繳五年內的保費,罰款是可以罰新台幣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以及第92條的規定,罰款是由「健保署」開罰。
法規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一項(擷錄):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
以上僅供參考
2015-03-09 16:51:39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全民健康保險法88條第一項條文如下: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88條第二項條文如下:
前項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以最近五年內之保險費為限。
條文就是寫追最近五年的保費,並不是追從公司成立日起算的保費。
你們的狀況是參加健保的身分不對,並不是違法未參加健保。
違法未參加健保者才是從應參加日起追繳保費,那是規定在第91條,並不是你們所觸犯的法條。
2015-03-09 17:03:34 補充:
補充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法88條,依照條文是處罰「保險對象」。
而所謂的「保險對象」,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的定義,是包括了「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眷屬」。
被保險人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是分成「六類被保險人」,至於眷屬的定義,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基本上是包括被保險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全民健康保險法的88條和91條的相關罰則,規定的處罰對象都是指「保險對象」,也就是被保險人和眷屬都會被罰。
By Freda
at 2015-03-08T10:47
at 2015-03-08T10:47
(1) 雇用勞工未滿五人,不屬於強制投保單位
(2) 只要配偶不承認是受雇勞工,公司僅負責人一人,負責人就不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得以公司名義投保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不涉及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2 全民健康保險:
(1) 依第十條規定:負責人、受雇者屬第一類被保險人
(2) 依第十一條之規定:第一類報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職業工會會員〉及第三類〈漁會會員〉被保險人
(3) 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負責人應以自己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健保;受雇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投保健保
(4) 第二十條之規定:負責人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原則上應投保最高一級182000元,否則應自行舉證申報,由健保局查核;如申報不實,由健保署逕行核定;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七十九條:
保險人未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依據此條文規定,健保署可以逕行向勞保局、國稅局等機關調閱被保險人資料
第八十四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此條文是處分公司,雇主、負責人、受雇員工,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投保,沒有追繳期間限制
第八十八條: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以最近五年內之保險費為限
此條文是處分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負責人、受雇者〉之投保單位不符合規定者
By Zora
at 2015-03-07T17:39
at 2015-03-07T17:39
別擔心,雖然樓上的<冒煙---發神經的笨冒煙 ( 知識長)>將法條搬出,但是你也沒那麼嚴重???
第一
你確定你成立的真的是"公司"嗎?...還是只有"商業登記"呢?
我猜你可能只有"商業登記"吧,但沒關係,就算是公司...把相關法條看一下吧,給你網址,自己要做功課喔,別只問你想問的,看看你還沒發現的問題吧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勞工保險條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商業登記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
公司法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
點選"所有條文。"其中有一條<無一定雇主 或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自己找在哪裡吧
第二
若我是站你這邊,我會說:你老婆應該是<合夥人>,不是員工
這句話就解決了
自營作業者: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有他人之就業者。
http://statdb.mol.gov.tw/html/com/st0102.htm
若你真要雇員工...先了解退休金提撥吧,直接問勞保局吧。
2015-03-06 23:05:08 補充:
更狠一點,我可以問你,你要"如何證明"你老婆是<你的員工>,她只是在你這邊"幫忙"而已,你有用"公司"提撥薪資給她嗎?
至於工會
很多人以為沒差,但發生事故時,許多人因為本身職業與工會無相關聯而無法請領一些理賠,如職災、傷病給付(住院)...等。
我加入的是全國勞動力...工會(不想打廣告..所以不說全名),最主要他的名稱與內容可泛指任何工作。
##不過最簡單的就是,當你覺得XX工會或許可以加時,直接問那工會2個問題
1.加在這裡上班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或其他意外你這邊可認定職災嗎?
2.加在這裡上班中發生意外你這邊可認定職災嗎?
若都可以,就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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