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們,
我先生在協議書上說
「男方可探視所生未成年子女xxx,
探視時間應尊重未成年子女xxx的意願,
原則上每月接xxx回台北一星期。」
想請問當我完成手續,是否就一定要遵守讓他帶回一星期?
另外我有驗傷單,先生推我,推到孩子撞牆,
額頭跟手有瘀傷,
我實在不想讓小孩跟暴力家庭接觸這麼久...
我個人被打巴掌掐脖子的驗傷單就五張多了....
不知是否有辦法依協議書仍可縮短探視(過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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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在協議書上說
「男方可探視所生未成年子女xxx,
探視時間應尊重未成年子女xxx的意願,
原則上每月接xxx回台北一星期。」
想請問當我完成手續,是否就一定要遵守讓他帶回一星期?
另外我有驗傷單,先生推我,推到孩子撞牆,
額頭跟手有瘀傷,
我實在不想讓小孩跟暴力家庭接觸這麼久...
我個人被打巴掌掐脖子的驗傷單就五張多了....
不知是否有辦法依協議書仍可縮短探視(過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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