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主張如何之權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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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外遇欲訴請離婚,但又想自身並
無一技之長無謀生能力,問:離婚後可
主張如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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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da avatarYedda2017-08-05
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與配
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及同條第2項「有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訴請裁判離婚,但須注意證據之蒐集

若離婚後,配偶因無一技之長無謀生能
力,生活陷入困境,可依民法第1057條
,訴請對方給付贍養費。但實務上對「
陷於生活困難」認定甚為嚴格。此外,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請求財
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同時也可以在判決離婚訴訟之同時,依
民法第1056條請求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
害賠償。另外,妻另有一重要之請求權
,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
1030條之1規定,妻在知道有剩餘財產之
差額時起二年內可向前夫請求雙方剩餘
財產的一半。
例如夫妻結婚後,夫有婚後財產價值
1000萬元,妻為100萬元,雙方差額為
900萬元,此時妻可相夫請求差額之一半
即4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