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而「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文義解釋上
,似乎剩餘財產的價值計算以調解成立時為準。不過上開情形也類似裁
判離婚的情況,而其價值計算似乎應以起訴時為準,不知有無最新的實
務動態有確定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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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文義解釋上
,似乎剩餘財產的價值計算以調解成立時為準。不過上開情形也類似裁
判離婚的情況,而其價值計算似乎應以起訴時為準,不知有無最新的實
務動態有確定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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