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職務為社區總幹事.於五月份共以mail提出四次離職申請(最早在5/4日).並請公司主管督勤時送紙本申請書到社區。.雖經管委會及公司慰留.但我明白表示不想再作這常超時的工作了.公司遲至五月底(24日)找到人接替時才說會在28.29.30交接月底讓我離職.並送來紙本申請書要我當天補紙本申請.。離職我還答應幫忙完成五月份財報.並用自己的時間(在家不計薪)於6/5送回並與財委核對完畢。接任人亦告知監委.主委核校無誤後已於6/8日張貼公告了。循例發薪日�
離職員工薪資延後發放之合法性?法規參考依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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