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薪資延後發放之合法性?法規參考依據?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我原職務為社區總幹事.於五月份共以mail提出四次離職申請(最早在5/4日).並請公司主管督勤時送紙本申請書到社區。.雖經管委會及公司慰留.但我明白表示不想再作這常超時的工作了.公司遲至五月底(24日)找到人接替時才說會在28.29.30交接月底讓我離職.並送來紙本申請書要我當天補紙本申請.。離職我還答應幫忙完成五月份財報.並用自己的時間(在家不計薪)於6/5送回並與財委核對完畢。接任人亦告知監委.主委核校無誤後已於6/8日張貼公告了。循例發薪日�

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2-06-15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你與公司的勞動契約約定(循例)每月10日發薪公司於你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法應立即給付工資但未能立即給付工資,至少應依往例於10日給付工資我建議你不須申訴請直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要求公司立即給付工資...Showmore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2-06-16
規定是規定,但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拿到錢就好...慢一點,有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