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之定型化契約(通訊交易)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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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問題
前言:本人與第四台業者目前有違約金(提前解約)之爭議,目前爭點如下
Q1:當時以電話方式同意行使續約動作,未有紙本合約是否得為有效?
本人:無效,依定型化契約需有七日審閱期及紙本合約
且於通訊契約中未說明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
   法律效果。
業者:有效,已電話同意(有錄音檔)且已繳費(目前已使用十個月),已解除
   時效,視約條件履行

若為有效則產生以下爭點
Q2:當時要約條件為半年期繳納,業者擅自變便為年繳,但繳費單已被不知情
   家人繳款
本人:要約無效,以月薪三萬上班族來講一次半年繳三千,與一次一年繳六千
   佔薪水比例1/10及1/5,其金額已逾正常上班族薪資所得正常生活可付擔
   比例,故繳費方式為生效要件,故該業者違反契約內容,本人自得主張無
   效
業者:繳費方式得隨意變更,屬可補正之瑕疵,不得主張契約無效,且已繳費視
   為承諾
本人:生效要件的變更未探求本人之真意而隨意變更,無效

Q3:該契約約定二年綁約贈送一個月,二年到期約滿後使得享用
本人:目前已使用約10個月尚未得到利益,而此行為造成本契約權利與義務不
   相等,已違公平及誠信原則,故主張該契約無效應回復為無契約狀態,既
   屬無契約狀態,自無違約金產生之可能
類似案件:中華電信門市綁約,因其提供低價手機,對消費者而言已獲得利益自需負綁約
之責任

違約金2,000,前幾日至該公司退費,該業者本欲以比例扣除違約金,因本人認為Q3之爭
點為真,故未同意該業者之條件,該業者代表非法務人員,本人欲於法務人員詳議該爭點
,該業者代表請我直接進行訴訟,因本人認為未有一擊必斃之要點

另有一刑事問題如下:
該業者有第四台,寛頻及數位頻道之商品
當初簽約時寛頻及數位頻道一併為本人申請
業者以數位頻道之線路與第四台相符而擅自變更第四台之使用人
因此涉及自然人之權利義務的轉移,本人甚為火大,但目前尚無不利產生
該業者涉及偽冒,不知該以何條刑法論?

修錯字
※ 編輯: firefans (218.210.103.164), 09/13/2015 07:22:08
KKyosuke: 無法想像這會贏 09/13 08:55
depravity: 在包拯的時代 "本人"的說法叫 狡辯 可能被刑求 XD 09/1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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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5-09-13
無法想像這會贏
Sandy avatarSandy2015-09-15
在包拯的時代 "本人"的說法叫 狡辯 可能被刑求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