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0日早上十點臨時通知中午後離開不用來上班了,簽了資遣費與二十日告知費用和?
離職證明單上寫著非自願離職,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任職到期日到106年8月30日。
今日9/1日去申請失業給付,卻發現前公司通報與我的紙張資料不符。
通報任職日期到9/6日,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非常奇怪,也不解,只覺得自己平白損失了一個禮拜的時間。到底是人事自己疏忽,還是公
請大家能否幫助我,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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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離職時也已經繳回上班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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