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詢問
事情發生於民國105年3月19日
時間:0500-0720間
朋友任職保全人員
店家有客人金錢損失
這段時間在店內約有四名員工
現在公司說要扣除我六千元
四人平均分擔這樣合理嗎?!
朋友可以不給付這筆六千元嗎?!
如果公司強制扣款是否能夠申訴??
事情發生於民國105年3月19日
時間:0500-0720間
朋友任職保全人員
店家有客人金錢損失
這段時間在店內約有四名員工
現在公司說要扣除我六千元
四人平均分擔這樣合理嗎?!
朋友可以不給付這筆六千元嗎?!
如果公司強制扣款是否能夠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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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你可以靜靜的等公司扣完這筆錢之後再去申訴
有關扣除的部份任何文件都不要簽名
這樣就可以讓公司違法了
順便讓公司吃一條罰單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