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是否明定飼料為正面表列? - 法律
By Dora
at 2016-04-15T17:35
at 2016-04-15T17:35
Table of Contents
關於飼料管理的部分小的有點疑問
農委會的網站Q&A說:
(一)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及第3條之1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
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
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
故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均改採「正面表列」方式,
即經本會公告之物質才可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表列之物質則不得使用。
來源: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3723&print=1
飼料管理法第3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
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
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
四、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
前項飼料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
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也就是說要件是:
1.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2.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這樣不在公告之列的食料為什麼是"不可以用",而不是"不適用本法" ?
好像要加上 "非前述飼料(添加劑)不得用於 @#$%^...." 才是正面表列對嗎?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5/2016 17:36:15
第20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製造或加
工專供試驗研究之用外,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輸入、供
自己或他人使用:(下略)
也就是說如果非屬(本法定義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是不受此條規範嗎?
對不起我有點盧....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5/2016 20:57:23
但如果不屬於(本法定義之)飼料或添加物,
例如,在紐西蘭裝罐的紐西蘭河水...XD
就不受第20條約束,也就與第4款無關吧?
該款看起來比較像是約束混在飼料中的其他組成分。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6/2016 07:04:52
再請問如果業者分開單獨使用呢?
謝謝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7/2016 11:06:04
農委會的網站Q&A說:
(一)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及第3條之1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
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
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
故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均改採「正面表列」方式,
即經本會公告之物質才可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表列之物質則不得使用。
來源: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3723&print=1
飼料管理法第3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
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
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
四、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
前項飼料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
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也就是說要件是:
1.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2.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這樣不在公告之列的食料為什麼是"不可以用",而不是"不適用本法" ?
好像要加上 "非前述飼料(添加劑)不得用於 @#$%^...." 才是正面表列對嗎?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5/2016 17:36:15
推 KKyosuke: 這條等於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可以規定甚麼是能做 04/15 18:20
→ KKyosuke: 飼料的東西 而甚麼不行啊 04/15 18:20
→ KKyosuke: 而為什麼不可以用 那是第20條規定如果使用非飼料或是非 04/15 18:21
→ KKyosuke: 飼料添加物的話 是被禁止的 04/15 18:22
→ KKyosuke: 不是第三條禁止的 04/15 18:22
→ airrooco: 原來如此,非常謝謝 KKyosuke 大~ 04/15 20:50
可是這樣說也有點怪耶 第20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製造或加
工專供試驗研究之用外,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輸入、供
自己或他人使用:(下略)
也就是說如果非屬(本法定義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是不受此條規範嗎?
對不起我有點盧....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5/2016 20:57:23
推 KKyosuke: 第四款 04/15 21:26
→ KKyosuke: 不是的話就不能當飼料賣啊 04/15 21:27
但如果不屬於(本法定義之)飼料或添加物,
例如,在紐西蘭裝罐的紐西蘭河水...XD
就不受第20條約束,也就與第4款無關吧?
該款看起來比較像是約束混在飼料中的其他組成分。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6/2016 07:04:52
推 KKyosuke: 就是說要混在飼料裡面的東西 都要是法定的飼料或是飼料 04/16 07:10
→ KKyosuke: 添加物啊 04/16 07:10
→ KKyosuke: 否則就是違法的飼料 04/16 07:10
對耶.... 再請問如果業者分開單獨使用呢?
謝謝
※ 編輯: airrooco (220.132.191.27), 04/17/2016 1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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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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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16-04-17T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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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6-04-22T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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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4-24T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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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4-28T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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