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工作契約內容是否符合勞基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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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0-06-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契約內容:
一、因公奉派駐外人員。於出國前需先立同意書,言明在駐外三年內未經公司同意而 自動離職及違反工作守則遭解聘者除應分攤培訓費用,伙食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支出費用外,願依下列規定賠償公司支付之費用損失:
1.服務未滿一年者〈1〉來回一趟機票款。〈2〉護照及簽証費。〈3〉追回離職前一個月薪資1/2。
2.服務未滿二年者〈1〉來回一趟機票款1/2。〈2〉護照及簽証費1/2。〈3〉追回離職前一個月薪資1/2。
3.服務未滿三年者〈1〉來回一趟機票款1/4。〈2〉護照及簽証費1/5。〈3〉追回離職前一個月薪資1/3。
二、期間以3年為一期,不續約需半年前提出。若雙方於半年前未提出則視同續約。期滿後如台灣總公司有職缺且同意任用,願回台灣並繼續為總公司公司服務。
三、駐外期間每年回國4次,每次休假8天(含路程在內計算),來回機票由公司提供。台灣交通費補貼於越南請領。如自動放棄回國者,公司僅補貼機票費用。公司有權調整回國時間。
四、合約期內若約聘人員發生重大之錯誤或私生活不檢、有損公司權利或名譽等,則公司可隨時終止合約並依法及依約索賠。
五、駐外人員於返國休假後,依公司需要應於一星期內至台灣總公司,書面報告駐外心得及業務狀況,未報到者扣一天薪資。外縣市者補貼交通費。
六、其它節慶禮金則比照當地風俗民情給予。(工作地點:越南)
七、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越南從事與公司業務性質相同行業,或自行創業從事與公司業務性質相同之職業。
八、如有違反上述第一至第五項條文之規定,公司得以終止勞動契約或免職,立同意書人願賠償公司所遭受之一切損失,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如違反第七項規定時,除賠償公司利益損失外,並願賠償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九、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改或補充亦同。
註:離職後立同意書人自行創業或從事與公司相同事務,若經本公司同意者,得由公司註銷本同意書之賠償金。

以上內容請各位先進幫忙舉出不合理之處,並提供相關法規比對,我希望能跟這間公司談一談看雙方能不能達成共識,另外若知道越南的護照及簽證費者也煩請提供,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0-06-28T00:50
貴公司比上不足,比下有於,待遇應該很好,不然不會有 追回離職前薪資,6,7,8比較不合理吧!
2010-06-26 08:44:09 補充:
比下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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