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老師可以是公司行號的負責人嗎 - 法律
By John
at 2014-01-13T00:00
at 2014-0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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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一名高中教師
父親想將手邊的企業交由他經營
但高中教師仍想擁有教職
請問高中老師可以是公司行號的負責人嗎
而不放棄自己的職業嗎?
公司負責人只是掛名負責
已完全上軌道的那種
請勿以我認為可以之類的作答
一名高中教師
父親想將手邊的企業交由他經營
但高中教師仍想擁有教職
請問高中老師可以是公司行號的負責人嗎
而不放棄自己的職業嗎?
公司負責人只是掛名負責
已完全上軌道的那種
請勿以我認為可以之類的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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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4-01-16T05:42
at 2014-01-16T05:42
公教人員並非不得「兼職」,只是「有限制」而已,請看以下法規(時數最高不得超過8小時):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93.05.05 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30056464 號令訂定
93.07.30 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30099742A號令修正
94.10.21 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40134886C號令修正
96.07.04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60097480D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兼職,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辦理外,依本原則之規定。
三、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四款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四、教師至第三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擔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獨立董事、監察人,或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不在此限。
(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
(三)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五、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六、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但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
七、教師兼職數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
八、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九、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十、教師依第三點第四款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合作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學術回饋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其收取辦法,由各級學校定之。
十一、各級學校依據本原則訂定之校內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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