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法院送公文來公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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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鷹架行業,每一個員工都有欠錢要不然被人家告等等之類的事,每天公司會收到法院公文。
銀行會從勞健保局找員工,要來找投保單位(公司),公文內容是員工欠銀行的錢,請公司代扣3分之1薪水
公司處理方是回文給法院,跟法院聲明員工沒有在做的,要不然趕快退保,過了一段時間再加保的做法。
我是老闆的女兒外加會計,有一段我很忙沒有注意法院寄來的公文,直到銀行找上門說我沒有處理法院要扣員工3分之一的薪水。
那時候我很意外,我跟銀行講說員工已從今年2、3月份離職了,我寫一份退勞保申請單寄給勞保局卻忘了寫聲明書給法院,更何況是代工用我公司行號再用的,這名員工不是我的員工,我去找代工已找不到了,銀行跟我說你的員工沒有退保還在勞保裡待半年了。
我很訝意,我去勞保局查明細表,結果如銀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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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avatarOliver2011-10-31
接到法院執行命令時,公司不照命令扣款,也沒寄回異議書狀,銀行可以依強制執行法119條,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對貴公司強制執行。真的忘了退保,員工真的已離職,那就依同法15條,提出異議之訴。http://www.6law.idv.tw/6law/law2/zc-11.doc另外,依版大所述:…要不然趕快退保,過了一段時間再加保的做法…。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處四倍罰鍰;而且,期間發生傷亡之事,勞保未生效,貴公司要負責賠償。幫員工躲債而背負如此風險?不可不知!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扣押命令等之異議及其執行)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員工第三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