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明案判決有誤 法官認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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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2-04-06T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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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007680.shtml

成大臺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臺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處黃罰金
一萬元、緩刑兩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九千元,有法官質疑判決違法,鄭
承認有錯,表示已進行救濟。

「自己確實有錯,有錯就要承認,並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鄭銘仁說,已
就刑事訴訟法三四七條,檢察官可獨立上訴的規定,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基於「公
益」向臺南高分院提起上訴,要求更正錯誤。

針對這件烏龍判決,黃春明表示,他不是很懂法律,要不要改判?他沒意見。但他本人
確定不會上訴,「只想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屬二審定讞。由於蔣為文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並未經過檢方
偵查程序,而黃春明又確定不上訴,鄭銘仁只好請檢方基於公益上訴,這在司法實務上
算少見。

鄭銘仁表示,救濟後不會影響黃春明等當事人權益,但勢必要讓黃再跑一趟臺南,造成
困擾「真是很抱歉!」

鄭銘仁解釋判決出現錯誤,主要是黃在演講會上,先罵一次髒話,後來雙方被勸阻暫停
口角後又衝突,黃又再罵一次,因時間有別,他認為屬兩個不同行為,判決理由中,兩
次行為各判罰金六千元,合併應執行罰金一萬元。

他在撰寫判決主文時疏忽,沒提及這是兩次犯罪行為,僅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
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鄭銘仁表示
,會判黃春明有罪,是因為黃以髒話罵蔣,已貶抑到對方人格,但念及黃年歲已高,且
在文壇具有相當地位,因此宣告緩刑兩年。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羅豐胤等法界人士表示,黃春明在同一演講場合兩次罵髒
話,鄭銘仁以時間切割,認為分屬兩次犯罪行為,這樣的看法是否妥適,見仁見智。實
務上,同一場所所言,不乏只採一罪論罰。檢方上訴二審後,二審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
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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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民罪? 有這一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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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2-04-06T01:29
近日向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連繫 正處理一件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的檢舉 案件獲得退件處理 稽查人員表示 無法追查下去 因為如果繼續追查他們稽查人員恐被告and#34;擾民罪and#34; 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找不到相關的內容 真的有這一條文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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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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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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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04-06T00:00
3-129-
請問行政法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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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2-04-06T00:00
我是環安類科大專畢業的 但是沒有考勞工安全衛生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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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類組畢業的 有等同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的資格
http://tw.knowled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