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契約解套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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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有四個公有車位
正常應該要每年抽選決定租用資格
(其他三個車位是這樣做的)
除了一個車位,
該住戶說某年跟之前的管委會簽約租車位後,接著每年都繼續租給他,
但是沒再簽約,變成不定期契約,
所以,只要他想繼續租,他就能繼續租...
我們終於換掉萬年擺爛主委,
這是其中一個爛攤子,
現在想知道,這狀況有沒有解套方案..

先謝謝提供協助的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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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9-11-25
三位住戶提案、區權會表決,都能驅離住戶了……
如果你們有心且大部分住戶認同。
Hazel avatarHazel2019-11-25
不定期就重簽不是?然後提高租金…
Iris avatarIris2019-11-29
先看契約吧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9-12-04
是否成立不定期租賃,是對方要負舉證責任,另外縱使有
成立不定期租賃,貴管委會直接用第450條第2項終止契約就
好了吧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9-12-07
這個解套很簡單…沒你們想像這麼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