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違規處罰時效是適用"行政罰法"還是"行政執行法"??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時效為三年但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那到底是三年時效還是五年時效??例如交通違規發生在民國93年8月28號於99年2月10號收到行政執行處通知期間並未收到"交通法庭裁決書"卻又在99年2月2
交通違規處罰的時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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