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你好 問題是這樣的
家父跟人有土地上的糾紛 依據和解的內容
是對方處理完侵占家父土地的地上物後 家父會給定一筆補償金
(算是補貼對方的拆除的費用)
現在地上物已經拆除完畢 但是在補償金的給付方式上雙方意見不同
對方寄存證信函表示請家父匯款至其戶頭
家父認為為避免日後糾紛,應當面清點並由公證人再場 簽收收據
雙方在這點弄到有點尷尬
想請問有什麼比較好的方法可以解決麻 = =a
想請問法院提存可以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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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跟人有土地上的糾紛 依據和解的內容
是對方處理完侵占家父土地的地上物後 家父會給定一筆補償金
(算是補貼對方的拆除的費用)
現在地上物已經拆除完畢 但是在補償金的給付方式上雙方意見不同
對方寄存證信函表示請家父匯款至其戶頭
家父認為為避免日後糾紛,應當面清點並由公證人再場 簽收收據
雙方在這點弄到有點尷尬
想請問有什麼比較好的方法可以解決麻 = =a
想請問法院提存可以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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