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事件想請問各位法律高手,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事發:
去年6月底男友接到法院強制執行單,才知道有一張「機車」罰單未如期繳交
去監理站查詢後發現不是男友本人被開的罰單,
車既不是男友的車,車主(謝女)我們也不認識,
於是申請了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也開了簡易庭,
法院透過基地台查詢當時男友並不在現場(和我在別處),
而罰單簽名筆跡也不同,
而車主(謝女)也到庭表示當天車子是借給客人使用,那人並非我男友。
此案法官裁定 男友 原罰單處份撤銷。
為了此案 男友也換了身份證(雖然警察也說這沒多大效用)
直到今年3/14 男友心血來潮 上網查了一下是否有交通罰單
一查....又來一筆冒用的「汽車」罰單
於是又跑了監理站一趟申請原罰單影本,也寫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回到家後,把去年案件的資料再來出來看
發現 兩張罰單簽章筆跡都一樣,而且車主地址也相同,
且車主都姓「謝」,
我們認為兩台車的車主,應該是親人並認識冒用人
加上冒用人半年內用男友的身份被開罰單使我們非常困擾
也非常害怕接下有接不完的事件,
我們無從解決
(之前案件的警察也告訴我們只要找不到冒用者,
遇到這種事只能重覆申訴重覆開庭)
但第二次接到的罰單我們覺得應該有辦法找的到冒用者
(同戶人家出借交通工具、罰單簽名筆跡皆相同及開罰地區很相近)
因此想循求法律途徑解決冒用問題,但法律知識有限實在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
以上 煩請各位法律高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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