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停車位管理辦法 - 法律
By Vanessa
at 2012-03-15T11:25
at 2012-03-15T11:25
Table of Contents
得到了熱心版友的建議...
我擬了一份提案
再請各位協助看一下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修正??
感謝m(__ __)m
【提案】
主旨:有關「OO停車場管理辦法」不生效力。
說明:
1. 依據公寓大廈住戶管理條例第十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 公寓大廈住戶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
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3. OO社區住戶規約第三十五條「有關本公寓大廈共同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使用管理
之其他未盡事宜、本規約未規定者,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制頒「管理辦法」規定之」。
4. 目前OO社區僅授權管委會另訂”共同部份”及”約定公用部分”之管理辦法,而
非”約定專用部分”,針對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
或由規約定之;「OO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訂定有越權行為之嫌。
5. 因此本人主張民國101年X月X日所訂定之「OO停車場管理辦法」不生效力。
6. 建議:廢除民國101年X月X日所訂定之「OO停車場管理辦法」,重新召開或待下
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經表決後重新訂定之。
※ 引述《purbowl (Rone)》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一個疑惑~~
: 我們是新社區...年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訂定"社區規約"
: 管委會成立後經過開會訂定了一些"管理辦法"
: 其中"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中規定
: 「平面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應分別停放汽、機車
: (註:機車不得停放汽車停車格內) …」
: 我覺得不太合理...我有去爭取...但是管委會態度不積極...
: 現況:
: 1. 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 2. 根據公寓大廈住戶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而我們的社區規約第十三條
: 「停車位僅供停放車輛,請物堆放雜物;停車位以外空間,請勿任
: 意停放車輛及放置雜物…」
: 並無明定不可停放機車/腳踏車
: 另外...社區規約第三十五條:未盡事宜
: 「有關本公寓大廈共同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使用管理之其他未盡事宜、本規約位規定者,
: 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制頒「管理辦法」規定之。」
: 問題:
: 我可以主張現行"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嗎??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約定專有部份"應該是要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
: 才可做更嚴格之限制使用吧~!?
: (我們規約中並無限制停車位僅可停放汽車,僅寫"停車位僅供停放車輛,請物堆放雜物")
: 而且歸約中無授權管委會可另制頒"管理辦法"限制"約定專有部份"
: 以上...不曉得我的解讀是否誤??
: 請各位給予指教...謝謝m(_ _)m
: PS:法律真的好複雜喔~~
: 看的我頭好昏~~法律人真的是太厲害了!!!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身份遭人冒用開了罰單
By Lucy
at 2012-03-15T02:57
at 2012-03-15T02:57
不按法令承認兵役列入休假年資 違法??
By Frederic
at 2012-03-15T01:22
at 2012-03-15T01:22
強制險有理理賠嗎
By Rebecca
at 2012-03-15T00:00
at 2012-03-15T00:00
如果開按摩半套店,我朋友是人頭的話被抓到會有罪嗎
By Bethany
at 2012-03-15T00:00
at 2012-03-15T00:00
走在人行道上被機車撞
By Ina
at 2012-03-15T00:00
at 2012-03-15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