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在唸侵權行為這部分,想到之前朋友問的一個問題,
因小弟不材、資質駑鈍,百思不得其解,於是來此冒昧請教。
問題如下:
於機車停車場中,甲欲將其中倒出停車格,因過失而未注意,致使
後面欲經過之乙為避免撞上甲而緊急煞車。乙雖未撞上甲,但因其
忽然煞車,致使跟在其後之丙因反應不及而撞上乙。
1. 若丙車無損,而乙車之後部有所損毀,乙得向何者請求賠償?
2. 若乙車無事,而丙車前方擋風板因此破毀,丙得向何者請求賠償?
(以上問題皆不考慮與有過失之情形)
此案例中先思考的請求權基礎是§184及§191之二
如果是§184的話第一項的故意要件,因乙丙兩人的行為皆不屬於出於
故意或過失,因而無法成立。(小弟這裡的思考有問題?)
如果是§184第二項的話,這種狀況乙丙兩人可以認為其無過失?
又如果係依§191之二為請求權基礎,那條文中的「在使用中加損害於
他人」於甲之行為是否成立?
還是有其他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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