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要怎麼和解?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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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報案但一開始找不到對方的名子和車號所以警察說無法備案隔天問到對方名子警察也打電話約對方出來跟我們談對方正在當兵被唆使動手打人請問我們這樣算有備案嗎?或是要和解的話是私下自己跟他們和解還是要到警察局和解?還有唆使者需不需要和解?可以有人幫幫忙回答我嗎或是可以告訴我哪裡可以打電話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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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Mia2011-05-15
刑法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你被人打傷,有到警局報案最初找不到對方的名子和車號,但隔天就問到對方的名子警察也依法請對方到案說明基本上警察受理民眾報案會開立報案三聯單若有上述之三聯單,才算是正式報��
Edith avatarEdith2011-05-18
警察有打電話給對方就算報案,如果無法立即和對方和解,便先向警察提出傷害告訴,以後再和解也可以,如果要和解,什麼地方都可以,但一定要有第三者做見證並錄影以免事後有爭議,唆使者一樣要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