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廢除資本額規定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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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一百條 第二項

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 (股份與資本) 第三項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在 2009.04.20 三讀後被廢除了 以後變成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大概是這樣)





那現在分佈在各個機關規定各類公司成立資本額限制是不是要跟著修定
(現行各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的法源?)

像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條之一(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許可)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
、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委託業務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六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這樣是沒關係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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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達達的跳針聲是個美麗的錯誤

我不是歸人 我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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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09-08-04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吧
Ina avatarIna2009-08-07
樓上是對的